CHI-1988 — Page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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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證和海員國籍及身份證明書。這些根據國際勞工公約第一零八條所簽發的證件,可 方便航海人士往來,對他們很重要。聯合聯絡小組經過第九及第十次會議討論後, 已就這些證件的過渡安排達成協議。至此,聯合聯絡小組完成了關於香港現有旅行 及身份證明文件的討論,所有這類文件的過渡安排都達成協議。

司法人員服務條件

在聯合聯絡小組第十次會議中,雙方就司法人員的修訂服務條件達成全面協 議,其影響重大,將持續至一九九七年後。修訂服務條件的一個主要目的,是吸引 更多本地律師加入司法部工作。

終審法院

聯合聲明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一九八八年內,雙方開始就香 港在一九九七年前設立終審法院事宜進行討論

移交逃犯

在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一次會議上,雙方就香港與外國司法管轄區之間未來安排 移交逃犯的基本原則達成協議。根據這項協議,香港獲授權在一九九七年後自行與 外國政府談判、簽訂和維持有關協定。

—法例本地化

目前有很多聯合王國法例適用於香港。這些法例在一九九七年後將會在香港失 去法律效力,因此有需要在一九九七年之前將這些法例「本地化」,即制訂一九九七 年後仍然可以沿用的本地法例來代替那些聯合王國法例。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舉行 的聯合聯絡小組第八次會議上,雙方同意了有關聯合王國法例本地化的一般原則。 其後在聯合聯絡小組第十次會議上,雙方就民事訴訟的海事裁判權聯合王國法例本 地化達成協議。第一條將聯合王國法例本地化的法例是最高法院(修訂)條例,有關 草案將於一九八九年一月提交立法局審議。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一九八八年內,香港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談判繼續進行。香港與瑞士之間的民 用航空運輸協定,在一月廿六日簽署;而香港與加拿大之間的協定,則在六月廿四 日簽署。與瑞士簽訂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在瑞士完成所需的立憲程序後便即生 效;而與加拿大簽訂的協定,則由簽署之日起生效。

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

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是聯合聯絡小組設立的第一個常設小組,該小組在一 九八六年七月正式成立,負責研究和討論關於使各項和香港有關的國際權利和義務 繼續適用於香港的事宜,並向聯合聯絡小組匯報所得結論。小組以香港為主要駐 地,雙方各自派出3名專家,必要時可加入其他專家和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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