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8 — Page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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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第一類(既非色情亦非不雅)、第二類(不雅)或第三類(色情)。凡屬物品的作者、印 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批發商或版權所有人,均可將物品呈交審裁處評 定類別。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範圍很廣,包括審裁各項公訴罪和可循簡易程序治罪的違 法行為。對於可引用简易程序檢控的罪行,雖然裁判司一般來說最高僅能判處監禁 2年或罰款1萬元,但越來越多條例賦予裁判司更大權力,對某些罪項最高可判處 監禁3年,而在某些情況下,罰款可高達100萬元。

所有公訴罪項的訴訟程序皆始於裁判司署;律政司可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申請 將其轉解地方法院或高院原訟庭審裁。轉解高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通常由裁判司 作初級偵訊,於聽取證供後,如認為證據-

分時,始將被告轉解原訟庭接受審訊。 倘被告人選擇自動轉解高院原訟庭,則無須經過初級偵訊。

本港目前約有300名審裁顧問,均屬本港居民。海外人士新任裁判司,於聆訊 案件時,審裁顧問亦會列席,協助他們了解本港的風俗習慣、社會傳統和時下民 情。

當局已委任10名粵語的特聘裁判司,負責聆訊一般性質的案件,例如小販 或輕微的交通違例案等。他們雖非合格律師,但均諳熟司法工作。特聘裁判司可判 的刑罰不包括監禁。

因意外、暴力或在可疑情況下突然致死的事件,則由3名死因裁判官負責研究 死因或死亡情況。他們可與3名人士組成的陪審團一併出席聆訊。

兒童法庭有權審裁對14歲以下兒童和14至16歲青少年提出檢控的案件,但兇 殺案並不包括在內。

本港的地方法院,於一九五三年設立,在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權力有 限。民事方面,地院有權審裁涉及款項不超過12萬元的索償案件;倘屬收地糾 紛,則以年租或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10萬元為限。刑事案件方面,則可審裁較為 嚴重的案件,但少數十分嚴重的案件如謀殺、誤殺和強姦等則除外。地方法院所 監禁刑期,不得超過7年。此外,凡不服印花稅署署長釐定的印花稅額而提出的上 訴,地方法院亦有權處理。

最高法院原訟庭的審裁權,在刑事和民事案件方面,均無限制。此外,該院亦 有權審裁有關破產、公司清盤、領養、遺囑認證及精神病等案件。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刧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 均由原訟庭按察司會同7名陪審員審訊,或由按察司頒令與9名成員組成的陪審團 一同進行聆訊。被告人是否有罪,全由陪審團決定。在某些法例規定可判處死刑的 案件中,陪審團的判決必須一致。在其他案件方面,陪審團可以5比2的大多數票 數通過決定。

最高法院上訴庭是香港的最高法庭,負責審訊原訟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民 事與刑事上訴案件,以及土地審裁處移交的上訴案件。此外,上訴庭亦就其他等級 較低法庭提交的法律問題作出裁決。

上訴人如不服上訴庭的判決,可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由於有關費用 昂貴及申請條件嚴格,所以這類上訴並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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