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8 — Page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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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入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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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所簽發的身份證,正陸續由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普 通身份證取代。新身份證換領計劃由同年的七月開始,以4年時間分期進行。新身 份證並無註明屆滿日期,倘若中國政府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仍然有 效,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另一款身份證取代為止。

婚姻註册

婚姻、出生及死亡註册事宜,均屬人民入境事務處的工作範圍。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和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限。根據婚姻條例的規 定,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行前至少15天通知婚姻註册官。遇有特別情 況,註册官有權縮短法定通知期限,或簽發特許證,免除這項通知手續,但只有在 特殊情況下,方才施行。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教堂 206 間、設在主要市區及郊 區全日辦公的婚姻註冊處13個和局部時間辦公的註冊分處3個。年內,在註冊處 舉行的婚禮共有42524宗,在教堂舉行的則有2714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總辦 事處永久保管。

修訂婚姻制度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 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亦只可根 據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修訂婚姻制度條例並承認若干舊式婚姻及其他新式婚姻, 但這些婚約必須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該條例對補辦註冊或解除婚約等 事宜,均有明文規定。年內,共有53宗舊式婚姻和60宗新式婚姻補辦註冊。

生死註冊

本港居民的出生和死亡,均須註冊。所有出生和死亡的紀錄,均由註冊處總辦 事處保管。在市區,出生註冊由港九2間主要的出生註冊處辦理。此外,郊區亦設 有6間出生註冊處,為區內居民提供服務。在偏僻地區及離島,出生註冊由派到各 鄉事委員會工作的分區註冊主任負責。在郊區,死亡註冊一般在當地警署辦理,但 荃灣和葵涌則在死亡註冊處辦理。

每個出生的嬰兒,必須在出生42天內註册。年內,出生人數為73030名,死 亡人數則爲27 376名;而一九八七年的出生及死亡人數分別為70152及26959 名。在計入逾期註冊人數後,上述數字顯示一九八八年自然增加的人口約爲48 000 名。

嬰兒出生後一年尚未註冊,在獲得生死註冊官同意後,可補辦手續,但須繳費 70元。年內,有371名嬰兒補辦出生註冊。

目前,港島及九龍各有一間死亡註冊處。除辦理死亡註册外,註册處亦簽發火 葬許可證,並提供訂用火葬設施的服務。

編制和招募

一九八八年年底,人民入境事務處編制內有紀律人員3242名,比一九八七年 增加439名;文職人員則有2378名。年內,該處共招聘助理入境事務主任290 名,及入境事務助理員27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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