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7 — Page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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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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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款公司是否獲得持牌資格,全由財政司決定。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有 已發行股本最少1億元及實收股本最少7,500萬元,同時要在規模、所有權及管理 質素方面,符合若干標準。這些公司亦可接受任何存款期限的公眾存款,但存款額 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八七年年底時,本港 共有35間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爲280億元。

銀行監理專員有權決定是否准許接受存款公司註冊。該專員已依照總督的指 示,從一九八一年四月起,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任何公司申請註冊,必須符 合若干基本條件,例如必須擁有實收資本最少1,000萬元,而股本更須有半數以上 由本港或外地銀行擁有。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只准接受不少於10萬元的存款,存款 期限最少為3個月。至一九八七年年底,本港共有註冊接受存款公司232間,對客 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340億元。

年內,銀行監理專員對這套三級制進行檢討,並徵詢業內人士意見。檢討完成 後,可能對現行制度略作修改。

本港的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除經營接受存款、傳統放款及外匯買賣外,現正 逐步實行業務多元化,同時提供其他金融服務如證券業務、基金管理、投資顧問及 保險等。

證券商、商品交易商、投資顧問,以及上述人士的代表,必須向證券及商品交 易監理專員辦事處註冊。至一九八七年年底時,獲准註冊的有6597人,此外,尚 有264人按照證券條例的規定而獲得豁免。

只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會員,才准以股票經紀身份買賣股票。一九八 七年年底時,聯合交易所共有773名公司會員和個人會員。只有香港期貨交易所有 限公司的會員和股東,才准以商品交易商身份買賣期貨。一九八七年年底時,期貨 交易所共有會員92人。

保險公司需獲得保險業監督批准,才可在本港經營保險業務。一九八七年年底 時,本港共有278間保險公司獲准營業,其中152間是海外公司,分屬 28 個國家。 截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底止,有待批准的申請共16宗,其中13宗由海外公司提 出。

金融市場

本港的外匯市場發展完善,買賣活躍,成為全球外匯市場不可或缺的一環。由 於與各大海外中心均有聯繫,本港得以24小時不斷與全球各地進行外匯買賣。買 賣的貨幣主要有美元、西德馬克、日圓、英鎊、瑞士法郎、澳洲元及港元。就外匯 市場而言,香港的有利因素很多,其中包括所在的時區位置;貿易及其他對外交易 數額龐大,造成對外幣的供求甚殷;具有外匯交易經驗的國際銀行,紛紛在港設立 分行;本港並無外匯管制,且備有先進的通訊系統等。

本港的銀行同業拆息市場,亦同樣發展完善,買賣活躍;本港接受存款機構之 間,以及本港與海外機構之間,都在這個市場內買賣巨額港元及外幣存款(美元爲 主)。這個市場以短期借貸為主——就港幣而言,由隔夜到期至6個月到期不等, 而美元則由隔夜到期至12個月到期不等。港元的傳統貸款機構,多是具深厚存款 基礎的本港註冊銀行;而主要借款機構,則爲在港未有强大存款基礎的外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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