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6 — Page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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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香港與大多數主要經濟體系不同的地方,是没有中央銀行。一般由中央銀行執 行的大部分工作,例如審慎監察財務機構、管理官方外匯儲備、管理公開市場若干 活動、發行鈔票及為政府提供銀行服務等,均由布政司署金融科屬下不同的政府部 門或經挑選的商業銀行執行。

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 匯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而兩間發行紙幣的銀行——香港上 海滙豐銀行和渣打銀行——則依據所持的負債證明書發行紙幣。這些證明書是外匯 基金的無利息負債,並按照市面上流通紙幣數量的多寡而發出及贖回。一九七六 年,由於硬幣發行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全部資產以及原存於政府一般 收入帳目的大部分外幣資產,均轉撥於外匯基金,外滙基金因而擴大。在上述兩項 轉撥中,外滙基金均發出以港元為本位的有利息債務證明書。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並贖回硬幣發行基金所持有的全部債務證 明書。

一九七八年,政府開始將一般收入帳目中的港元結存(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入外 匯基金,並發出有利息的債務證明書,外匯基金因而進一步擴大。大部分政府的金 融資產現時均由基金持有,而該基金的資產主要是以某些外幣及港元存於銀行,並 購入各種外幣有息證券。該基金的主要作用,在負責上述資產的日常管理。根據外 匯基金條例規定,該基金亦有法定權力對港元匯價值施加影響。外匯基金由布政 司署金融科依照財政司的指示管理,並由一個委員會向財政司提供意見,委員會的 成員包括銀行界及財經界的知名人士。

外匯基金的另一作用,與銀行業的紙幣和硬幣供應有關。現時流通的紙幣,分 面額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及一千元數種,限由兩家商營銀行依 據持有的外匯基金負債證明書發行;另有為數甚少的信用發行紙幣,以英國或香港 政府發出或擔保的證券作保證。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以前,港元與英鎊掛鈎,向發行 紙幣的銀行發出和贖回負債證明書時,均須按固定匯率,以英鎊付款。但由一九七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當時港元與美元掛鈎),以及由一 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當時港幣採用浮動匯率制度)爲 止,該等款項均以港元支付。由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負債證明書的發行及收 回均由發行紙幣的銀行以美元付款,按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匯率支付。外匯基 金須對紙幣的發行作出承擔(但不包括與信用發行紙幣有關的費用),從這項承擔而 得的純利則撥歸該基金。至於五元、二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和五仙硬幣及 一分紙幣,則由政府發行。

第十一枚紀念農曆新年的一千元金幣,於一九八六年初發行。當局亦於一九八 六年十一月發行少量一千元金幣,以紀念英女皇伉儷第二次訪港。這些金幣都是法 定貨幣,但不流通。一九八六年底的流通貨幣總額及貨幣供應詳情,見附錄五。

在金融政策上,政府可以採用的金融措施並不多。由一九七四年十一月至一九 八三年十月,港元是一種匯率自由浮動的貨幣。在此期間,外匯基金對港元匯率的 直接影響有限,利用外匯基金干預外匯市場,只限於消除港元匯率短期的波動。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亦即在港元匯率經過一段極度不穩定的時間後,當局 推出一項重新釐定的匯率制度。根據新的措施,本港兩家發行紙幣的銀行須持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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