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6 — Page 59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民航空運協定

37

在本年之前,所有香港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民航線都受到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所管 制,而這些協定是由英國與有關國家簽署的。中英雙方認識到這些協定在一九九七 年後將會失效,因此在聯合聯絡小組第四次會議中,曾商討如何把有關香港的民航 協議,從英國現行的協定中分割出來;雙方並就分割的程序,達成一致的見解。這 項措施可以使到香港獨自簽署的協定,在一九九七年後維持有效,符合聯合聲明的 規定。九月十七日,香港獨自與荷蘭政府簽署了第一份民航協定。當局打算在一九 九七年之前,把其餘22條引用於香港的民航協定都分割出來。

香港船舶登記處

聯合聯絡小組在第四次會議中,就設立香港船舶登記處一事達成原則性協議。 按照計劃,香港將另設一個船舶登記處,脫離目前香港引用的英國登記處,但新設 的登記處仍會採用國際公認為嚴格的英國標準。這項計劃已獲得中國政府的同意, 並在十月十四日予以發表。香港政府現正諮詢各有關團體,包括船主和海員公會的 意見,以便實施該計劃。

將香港引用的英國法例本地化

香港的部分法律,例如那些關乎商船航運和民用航空的法律,事實上都是直接 地或透過樞密院令而引用於香港的英國法律。在一九九七年之前,香港仍然需要有 這些法律,但必須將其「本地化」,即由香港制定類似的法例予以取代。第一步是在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頒布香港(立法權力)令,使香港的立法機關有權修訂或撤 銷在商船航運、民航和海事審判權方面香港引用的法例,同時授權香港的立法機關 在上述各方面制定有治外法權規定的法例。

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

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成立的第一個常設小組。這個 專家小組是在聯合聯絡小組第四次會議中正式成立,目的在研究和討論關於跟香港 有關的國際權利與義務繼續適用的問題,以及將結論向聯合聯絡小組匯報。專家小 組的成員雙方各有3名,如有需要,還可加入其他專家和工作人員。專家小組以香 港為主要駐地,必要時亦會在北京或倫敦開會。

由於跟香港有關的條約和國際組織數目很多,專家小組要用上數年時間,才能 逐一完成研究工作。這方面現已有良好的開端,雙方專家先後於一月和五月交換意 見,促成聯合聯絡小組在第四次會議中就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參與國際氣象及 郵政事務問題取得協議。雙方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應有本身的郵政機關,但特別行 政區的代表須以中國代表團成員的身份出席萬國郵政聯盟的會議。雙方又同意香港 特別行政區應繼續有自己的氣象服務,並繼續成為世界氣象組織的成員。

專家小組於十月間召開首次會議後,聯合聯絡小組於第五次會議中又再達成協 議,同意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持其在國際海事組織內非正式成員地位的辦法, 以及關於繼續引用跟香港有關的海事公約事宜。在該次會議席上,雙方又商定了如 何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以恰當的地位參與國際電訊聯盟的活動,並繼續行使目 前在電訊事務上所享有的自主權。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