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6 — Page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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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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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和服務條件

香港没有法定最低工資額,一般工資水平,基本上是按供求的經濟力量相互影 響而定。

計算工資,通常以時間為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或以工作量為基數, 按件計薪,鼓勵工人增產。按日或按件計薪的工人,通常每15天發薪一次;而按 月計薪的工人,則每月發薪一次。製造業中,日薪制頗為普遍,但半技工和普通工 人多按件計薪。月薪工人通常受僱於需要熟練技能的行業,或擔任技術員、督導級 人員、文員及秘書的工作。另一方面,受僱於非製造業的工人,普遍按月發薪。按 件計算時,男女工資大致相同,但若按時間計算,則女工工資通常較低,因為工作 未盡相同。

年內,製造業的工資率,以貨幣計算續有增加。減除消費物價的上升後,工資 率在一九八六年九月前的十二個月內,實際上增加4.1%。與上一年比較,工資增 加率逐漸加速。同時,由於服務性行業繼續增長,本港的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仍可 維持低水平。二

一九八六年九月,75%製造業體力勞動工人的日薪(包括附帶福利)在87元 或以上(男工102元、女工83元),其餘25%則為126元或以上(男工149元,女工 115元);平均日薪為108元(男工128元,女工99元)。

除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及僱傭條例訂明的其他權益外,不少製造業的 僱主更給予工人廉價膳食或膳食津貼、勤工獎及免費醫療。一些廠號更津貼或免費 提供交通服務。很多工人可以按照僱傭契約獲得相等於一個月或以上工資的農曆新 年酬金。越來越多僱主設立公積金計劃,為僱員提供額外的福利。

根據僱傭條例制定的僱用兒童規例,任何工業機構不得僱用15歲以下的兒 童。年滿13歲並已完成中三課程的兒童,如符合若干項非常嚴格的條件,可獲准 在非工業機構工作。訂立這些條件的目的,在確保兒童至少曾接受9年教育,並保 障兒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根據婦女及青少年(工業)規例,在工業界工作的婦女和年齡在15至17歲間的 青少年,每星期只准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婦女及16至17歲的青少 年連續工作5小時後,最少須有半小時休息;15歲的青少年,則最少須有1小時休 息。婦女逾時工作每天不得超過兩小時,而全年計算則不得超過200小時。18歲以 下的青少年,均不准逾時工作。婦女通常不得在晚上八時至早上六時的一段時間內 工作,而18歲以下的青少年,則不得在晚上七時至早上七時的一段時間內工作。 一些大型工廠(以紗廠居多),在若干嚴格的規定下,獲得勞工處處長特准僱用女工 在晚間工作。婦女及青少年每星期不得工作超過6天。該規例又規定婦女及青少年 不得在地底或危險行業中工作。

勞工處亦負責執行僱員賠償條例的規定。此條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 保,使僱員因受僱及於受僱期內,遇到意外傷亡時可以獲得賠償。僱主並須於工場 內張貼告示,列出保險單的詳情。

一九八六年內,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人員在日間及晚上前往各工商機構視察共 251167次。此外,並展開3項特別運動,視察19274間機構,以防止僱用童工及 非法入境者。年內與僱用童工有關的檢控案件共84宗,涉及童工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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