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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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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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前往海外研究這些海外分行的情況(必須首先獲得當地批准)。銀行規例及監 察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在瑞士巴塞爾定期召開會議)發出的修訂契約所載的原則, 以及以香港為基地的銀行集團所定的世界性監察原則,均為香港接納及採用。

外匯基金及貨幣

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該 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而兩間發行紙幣的銀行——香港上海 滙豐銀行和渣打銀行——則依據所持的負債證明書發行紙幣。這些證明書是外匯基 金的無利息負債,並按照市面上流通紙幣數量的多寡而發出及贖回。一九七六年, 由於硬幣發行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全部資產及原存於政府一般收入帳 目的大部分外幣資產,均轉撥於外匯基金,該基金因而擴大。在上述兩項轉撥中, 該基金均發出以港元為本位的有利息債務證明書。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硬 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並贖回硬幣發行的基金所持有的全部債務證明書。

一九七八年,政府開始將一般收入帳目中的港元結存(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入 外匯基金,並發出有利息的債務證明書,外匯基金因而進一步擴大。大部分政府的 金融資產現時均由基金持有,而該基金的資產主要是以某些外幣及港元存於銀行, 並購入各種外幣有息證券。目前,該基金的主要作用是負責上述資產的日常管理, 另一方面,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規定,該基金亦有法定權力對港元兌匯價值施加影響 力。外匯基金由金融科依照財政司的指示管理,並由一個委員會向財政司提供意 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銀行界的知名人士。

該基金的另一作用與銀行業的紙幣和硬幣供應有關。現時流通的紙幣,分面額 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及一千元數種,限由兩家商營銀行依據持 有的外匯基金負債證明書發行,另有為數甚少的信用發行紙幣,以英國或香港政府 發出或擔保的證券作保證。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以前,港元與英鎊掛鈎,向發行紙幣 的銀行發出和贖回負債證明書時,均須按固定匯率,以英鎊付款。但由一九七二年 六月二十三日至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為止,該等款項均以港元支付。由一九八三 年十月十七日起,負債證明書的發行及收回均由發行紙幣的銀行以美元付款,按 1美元兌7.8港元的固定匯率支付。外匯基金須對紙幣的發行作出承擔(但不包括 與信用發行紙幣有關的費用),從這項承擔而得的純利則撥歸該基金。至於五元、 二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和五仙硬幣及一分紙幣,則由政府發行。第十枚 念農曆新年的一千元金幣,於一九八五年初發行。這些金幣都是法定貨幣,但不流 通。一九八五年底的流通貨幣總額及貨幣供應詳情,見附錄五。

外匯、貨幣及其他金融市場

香港有一個-

分發展的外匯市場,本港貨幣及主要國際貨幣的交易甚為活躍。 香港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外匯市場的發展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外匯 市場獲得發展,有幾個原因。第一,本港並無外匯管制。第二,國際銀行可於歐洲 和北美的外匯中心停止辦公時,透過該行設在香港的辦事處進行交易。第三,由於 本港工商業與世界各地交易,不斷需要兌換貨幣,使本港貨幣的交易保持活躍。

本港更有一個發展完善的銀行同業拆息市場,供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作買賣大 額港元存款的交易。本港的短期票據不及其他金融中心的通行,部分原因是政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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