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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外,金融業在國際間的地位亦越來越重要。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保險公司、長俸 基金、單位信託及類似業務、外匯及財務經紀、股票及商品經紀,以及其他財務機 構及輔助性機構,如國際律師行及會計師樓,同為本港及國際顧客提供範圍廣泛的 金融及有關服務。政府一直不斷努力建立一個具備適量調節的有利環境,盡可能確 保維持健全的商業標準,務求使人對本港的制度架構有信心,但不致任由官僚或徵 稅問題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由於本港有利的地理位置,早已成為連接日本與歐洲之 間時間差距的橋樑,加上與東南亞國家一向保持緊密聯繫,而與世界其他地方在交 通和通訊方面亦有優良的聯繫,遂使本港發展為世界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之一。

香港與大多數主要經濟體系不同的地方是沒有中央銀行。一般由中央銀行執行 的大部分工作,例如審慎監察財務機構、管理官方外匯儲備、管理公開市場若干活 動、發行鈔票或為政府提供銀行服務等,均由不同的政府部門或經挑選的商業銀行 執行。

香港的接受存款業,受一九八一年設立的金融業三級制所管制,由三類各具特 色的接受存款機構組成:持牌銀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及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銀行是否獲發牌照,全由港督會同行政局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作出決定。目 前,本地公司(在本港註冊成立及股本大部分由本港股東擁有)申請銀行牌照,必須 擁有實收資本最少1億元,會經營接受公眾存款及向公眾提供信用貸款的業務最少 達10年,接受公眾存款額不得少於17.5億元,資產總值亦最少有25億元。至於在海 外註冊成立的銀行欲申請銀行牌照,則須符合另一套標準:該銀行的資產總值(減 除對銷項目後的淨值)不得少於 120 億美元,而其註冊成立的所在國家亦須對其有 -

分的審慎監察,並向香港的銀行提供可接納的互惠條件。一九八五年底,本港共 有 143 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5間在本港註冊成立。這些持牌銀行在本港所設的分行 共有 1 394 間。此外,外國銀行在本港開設的辦事處則有131間。

只有持牌銀行方可經營支票或儲蓄存款帳戶,以及接受任何數目及存款期限的 公眾存款。但香港銀行公會(法例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必須成為該公會的成員)訂有 利率規則,對最初存款期限長達15個月少1天的銀行存款的最高利率加以規定,但 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而存款期限少於3個月的存款,則無最高利率限額,銀行可自 行釐定最高利率,以爭取顧客。

接受存款公司是否獲得持牌資格,全由財政司決定。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有 已發行股本最少1億元及實收股本最少7,500 萬元,同時要在規模、所有權及管理 質素方面,符合若干略帶主觀的標準。上述公司可接受任何存款期限的公眾存款, 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至一九八五年底, 本港共有35間持牌接受存款公司。

接受存款公司監理專員擁有決定是否准許接受存款公司註冊的權力。該專員已 依照港督的指示,從一九八一年四月起,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註冊:任何公司申請 註冊,除必須符合若干基本條件外,例如必須擁有實收資本最少 1,000 萬元,其股 本更須有半數以上由本港或外地銀行擁有。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只准接受5萬元(由一 九八六年三月開始增至1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最初的存款期限最少為3個月。 至一九八五年底,本港共有註冊接受存款公司278間。

根據銀行業條例及接受存款公司條例的規定,銀行監理專員兼任接受存款公司 監理專員,負責對所有接受存款機構實行審慎監察。銀行監理專員辦事處亦設有國 際組,專門蒐集本港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海外分行的每月帳目報表,並且派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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