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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頂
自一九七七年有關顧問發表環境保護報告書後,政府在推行環境保護計劃方 面,有長足的進展。這八年來的成就包括下列各方面:制定三條主要條例和其他附 屬法例;設立環境保護處,招聘職員及裝置設備;在政府部門設立或鞏固各管制單 位;推行全面性的環境污染監察計劃。此外,當局繼續進行一項耗資億萬元的公共 工程計劃,興建設施,處理污水及市區固體廢料,加強市區焚化爐的廢氣管制,並 在策劃階段時,一併考慮與環境有關的問題,以及就各項重要發展計劃對環境所造 成的影響,作出評估
污染管制組織
衛生福利司負責制定污染管制計劃,而環境保護處,則負責協助衛生福利司執 行有關工作。環境保護處在一九八一年初成立,目的是制定及統籌政府在這方面的 政策執行事宜,及向當局提供有關污染管制和環境規劃各方面的專門知識及科學數 據。環境保護處的工作包括協助制定新法例,訂定環境質素標準,監察環境污染的 長期趨勢,發展各項污染管制計劃,並就大規模新發展計劃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估 和提供意見。此外,該處並協助政府在工程計劃中處理環境規劃問題。
多個政府部門均設有專責單位,負責各項污染管制職務,例如執行有關法例, 簽發牌照,及對放出或散發污染物的個案,加以監察和管制。這些單位計有勞工處 的空氣污染管制科、工程拓展署的污染管制(液體及固體廢物)部、文康市政科的噪 音及震動管制組、漁農處的農業廢物管理科,以及海事處的污染控制組。此外,若 干政府部門的日常職務,亦包括某些環境污染管制工作,例如工程拓展署署長須負 責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至於車輛廢氣的管制,則由皇家香港警務處負責。政府為 -
分利用污染管制資源及確保其政策得以有效施行,經已決定將污染管制職務重新 安排及集中處理,由環境保護處負起操作及執行任務。根據此項決定而須作出的變 動,將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實施。
環境污染管制計劃
政府環境保護計劃的範圍,包括空氣及水污染、噪音管制及廢物處理等事宜。 該計劃概括下列各方面:擬訂污染管制計劃及作出環境影響評估,以防止日後出現 污染問題;制定法例,使當局得以循法定途徑,就污染物的排出,加以規劃及實施 般管制;制定計劃,以便興建及管理各種與環境管制及廢物處理有關的公共設 施,如污水處理廠及焚化爐等;監察環境質素,以查核現有措施的效用,並考慮是 否有需要訂立新措施。計劃的一個更重要的部分,是與可能受現行措施及新建議影 響的人士,進行磋商。各工商業團體及環境保護組織代表主要透過各諮詢委員會, 參與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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