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5 — Page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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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務處的聯絡人員,在地區層面上向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及其他大廈管理組織 提供意見。

統籌小組在鼓勵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方面,以及在向管理委員會委員提供意見 方面,擔當了重要的角色。統籌小組透過研討會和分組討論,幫助市民對大廈管理 事宜有更深的認識。

統籌小組另一項同樣重要的工作,就是在政務專員監督下,統籌各執行機構的 工作。根據各有關條例的規定,這些機構對大廈管理事宜有法定的責任。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法定措施管制租金,並保障租住權。現時管理這些事 項的法例是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內容複雜,但當局經常予以檢討,改善該條例的運作, 務求達到檢討委員會在一九八一年所建議並為政府所贊同的目標,就是一個情況許 可,即應逐步撤銷租務管制。

目前,法定措施只管制私人住宅樓宇(獲豁免管制者除外)。法例管制加租額, 並保障租住權。除住客自動遷出的情形外,業主如要收回樓宇,必須向土地審裁處 提出申請,並須具有法例指定的若干理由,及至獲頒發收樓後方可收回樓宇。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對受保障的住客滋擾以期住客遷出,將會受到嚴重的處 罰。不過,法例亦有條文方便業主與住客進行談判,以便雙方能達成協議,使住客 在獲得補償的情況下放棄受保障的租約。

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說明小册,以協助市民了解該條例賦予市民的權利和義 務。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以解決多種因租務管制而引起的實際問題。此 外,該署實施一項租務主任計劃,租務主任在每周指定日期派駐在各政務處,以便 處理由政務處轉介的個案,並向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

戰前樓宇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立即制定法例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權;在 一九四七年,這些措施被列入業主與住客條例內,其後再制定為業主與住客(綜合) 條例的第一部。

以往,第一部對住宅和商業樓宇均適用,但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該部只 適用於住宅樓宇,並參照戰前租金水平(標準租金)限制租金額。新建和大部分重建 的樓宇不在第一部管制範圍內。

近年來,政府每年都批准增加租金,最近一次是在一九八五年七月。當時重新 修訂法例,批准租金可加至標準租金的27倍(以前為21倍)。但無論如何,批准租金 不得超過市值租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獲授權簽發證明書,以證明標準租金及市 值租金的數額

法例中有條文規定,使計劃重建的樓宇可獲豁免管制。一般來說,業主如要收 回樓宇,必須給予受保障的住客一筆補償費。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住客(綜合)條 例第一部的規定行使裁判權,而專業職務則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執行。

戰後樓宇

除一九六六至七零年一段期間內,本港自一九六三年以來,已不斷施行種種管 制戰後住宅樓宇租金的法例,這些法例已列入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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