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4 — Page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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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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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立法和獨立的司法權。正如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第 十一節所闡述,特別行政區在適當的領域內,將有權處理本身的對外事務(包括經 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和體育等領域)。根據本附件關於民航 問題的第九節所載,特別行政區在維持和發展自己的空運制度上,享有相當高程度 的自治權。

5. 附件關於憲制安排與政府結構的這節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直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因此,特別行政區將不受任何省政府管轄。

6.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結構的大綱。同時說明特別行政區 政府及立法機關將由當地居民組成。行政長官將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 央人民政府任命。相當於「司」級的官員,將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 命。立法機關也將由選舉產生。

7. 此外,本附件指出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並須對立法機關負責;政府機關和 法院可使用中文和英文;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以 使用區旗和區徽。

第二節:法律

8. 附件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怎樣有自己法律制度的節條文,規定在一九九七年 以後繼續沿用香港法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將包括普通法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 定的法律。這套法律將會如目前一樣,能夠適應轉變中的環境,同時也可配合其他 地區普通法的發展。本附件第三節載有具體條文,支持這個說法。這些條文列明特 別行政區法院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特別行政區可以從其他普通法 適用地區延聘法官,及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可以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 參加審判。

9. 除非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否則香港原有的法律,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均屬有效。在聯合聲明和在本附件所述 的方針政策,將由基本法加以規定。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制定的法律,正如目前一樣,必須經立法機關通過、或由立 法機構授權制訂附屬立法。只要不違反基本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可將一九九七年延 續下來的香港法律加以修訂。法律制定後,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節:司法制度

11. 香港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及各種法定的審裁處。法院 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在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上起重大作 用。本附件對於繼續保持司法制度有非常重要的規定。

12. 本附件清楚指明,司法制度中主要的改變,就是取銷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制 度,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對訴訟案件終審的安排所取代。

13. 附件的這節條文,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及法院必須依照法律審判案件。同時規 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根據一個類似目前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的獨立委員會的推 薦而任命。本節條亦規定,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只有在不能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 的情況下,再經特別行政區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建議,才可免職。這樣的規定保障了 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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