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4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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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法官以外 的其他司法人員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 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檢察機關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 當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 員和司法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 來的標準。對退休或約滿離職的人員,包括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退休的人員, 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 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及福利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各主要政府部門 (相當於“司”級部門,包括警察部門)的正職和某些主要政府部門的副職除外。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 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担任政府部門的專業和技術職務。上述人士只 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和其他公務人員一樣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 公務人員應根據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命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 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任用、 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 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制財政預算和決 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 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徵稅和公共開支經立法機關批准,公共開支向立 法機關負責和公共賬目的審計等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貿易制度。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 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財產得到補償(補償相當於該財產的實際價值、可自 由兌換、不無故遲延支付)的權利,繼續受法律保護。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地位,並繼續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包括貨物和資 本的自由流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和貿易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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