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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44億 9,500萬元);攝影器材設備、光學器材及鐘錶(總值42億5,800萬元)。這 些轉口貨物的主要來源地為中國、日本、美國及台灣。最大的轉口市場計有中國、 美國、新加坡及印尼。

國際貿易關係

香港對外貿易關係,由貿易署處理,主要以自由貿易政策為依據。香港遵守國 際關稅及貿易一般協定的全部規則。僅有的貿易管制,亦祇是為履行國際義務而 設。其中最顯著的是限制紡織品輸往歐洲及北美洲的主要通商地區。這些限制根據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一般稱為多種纖維協定)而議訂。這項多種纖維協定的特色, 是成立紡織品監察委員會,以監督該項協定的實施。一九八三年,香港委派一位代 表正式成為該委員會的委員。

香港在一九八三年內的重要工作,仍是跟與多種纖維協定有關的發展中出口國 家互相協調。這項協定的會員國繼續就有關紡織品及成衣貿易的事宜,尤其是對國際 關稅及貿易一般協定所進行的研究,交換意見及資料,這項研究是根據該協定在一 九八二年十一月部長級會議所通過的決定而進行;此外,各會員國亦討論彼此之間 日後協調的形式。在此等意見交流方面,香港均全力參與。

香港輸美的棉質、人造纖維及羊毛紡織品均受到一項雙邊協議管制,該協議的 有效期由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七年。根據該協議的條款,24類目紡織品的出口受到 特定限制,而所有其餘類目的出口則受出口授權書監察制度管制。根據出口授權書 制度,當美國於任何一年內認為從香港輸入任何類目的數量擾亂其市場時,可提出 與香港進行磋商,以期達致協議,訂立一個適當的限制水平。在一九八三年,本港 會應美國所請,就13個出口授權書類目進行磋商及訂立限額。

香港與歐洲共同市場於一九八二年底新訂的雙邊紡織品協議,為期四年,由 二九八三年一月開始,包括所有香港輸往歐洲共同市場會員國的棉質、人造纖維及 羊毛紡織品。44類目紡織品的出口受到歐洲共同市場所有地區的特定限額管制。此 外更有6個類目受到若干地區的限額管制,其餘類目則受出口授權書監察。在一九 八三年六月,雙方根據協議的條款進行磋商,以決定可供香港在一九八三年間預用 的一九八四年配額數量。在差不多所有磋商中,香港所能獲得的預用百分率均較協 議所規定的最低1%為高。

香港與加拿大的雙邊協議,為期由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六年,對16類目紡織品 施行特定限制,及對10個其他類目實施出口授權書監察。雙方在六月間根據協議條 款進行磋商,結果就一九八三年內輸往加拿大的牛仔布數量達成協議。其後再有一 次磋商在八月進行,但香港拒絕加拿大所提出在若干方面修訂協議條款的要求。

香港與瑞典在一九八一年所簽訂為期兩年的雙邊紡織品協議於一九八三年三月 屆滿。繼於二月及三月進行兩個回合談判後,該協議獲延期五個月,至一九八三年 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以此作為過渡措施。在五月舉行的第三回合談判中,雙方終於 簽訂一項為期四年的協議,由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根據新協議,16類目紡 織品的出口受到數量限制,而其他4個類目的出口則受貿易署所實施的出口授權書 監察制度管制。

按照多種纖維協定,香港於年內與瑞士及奧地利重談雙邊協議事項。本港與芬 蘭於一九八二年簽訂的協議仍舊有效,直至一九八四年七月為止。根據此等協議的 條款,香港若干紡織品輸往此等國家的數量受到限制或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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