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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特別的補助。年齡在60歲或以上,而沒有接受特別需要津貼或傷殘補助金的老人, 則每月可領取225元的老人補助金。至於經醫生證明身體部分弱能,已喪失一半或 一半以上工作能力的受助人,如沒有領取特別需要津貼或老人補助金,則可領 取225元的傷殘補助金。接受公共援助達12個月的家庭,每年可另外領取長期補助 金 1,140元,單身者則可領取570元,以彌補購買家庭用品的額外開支,此外,如 有需要,這項計劃對租金、學費、特別膳食及其他必需開支亦提供特別補助。
為鼓勵自助,凡列為不須找尋工作而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士,可保留其賺取的微 薄入息,每月最多爲 255 元。如申請公共援助的人士每月入息超過 425 元,則在評 估其可領取的公共援助金時,多出之數會全部計算在內。一九八三年底,經常領取 公共援助的共有54820人,而一九八二年則有 50 111 人,一九八二至三財政年 度,公共援助金的支出共達4億780萬元。
特別需要津貼計劃為嚴重傷殘人士及70歲以上的老人提供劃一數額現金津貼。 申請特別需要津貼不必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亦無須供款。嚴重傷殘人士,不論年 齡,均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至少須在本港連續住滿1 年。此外,凡年齡在70歲或以上的老人,均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但申請人在提出 申請前,至少須在本港連續住滿5年。目前,傷殘津貼及高齡津貼分別為每月450元 及 225 元。至一九八三年底,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者共有234890人,而一九八二 年底則為 218 069 人。一九八二至一九八三財政年度內,這方面的開支共達6億 2,290 萬元,較上年度增加1億8,610萬元。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為暴力罪行的受害者、因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而意外 受傷的人士,以及死者遺屬,提供現金援助。申請人不必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亦無 須供款。這項計劃由暴力傷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暴力及 執法傷賠償乃根據緊急救濟基金的付款辦法或習慣法賠償率而評估,視乎案件本 身所屬性質而定。年內,賠償金額共達290萬元,上年度則為240萬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害者或死者家屬提供快捷的經濟援助, 而不論有關的家庭入息多寡,亦不論該宗意外是誰人的過失所致。但當事人必須向 警方報案,並且必須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至於意外事件中的傷者,必須出 示由醫院或註冊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書,病假最少3天,始有資格申請賠償。這項 計劃袛受理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指的交通意外事件受害人的申請。 援助金祇發給傷者或死者家屬,對於財物損失者,則不加以考慮。申請人領取援助 金後,仍有權照常根據習慣法要求賠償損失。但是,該計劃的受惠人如事後因該宗 意外而獲得賠償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則必須退還該計劃所發給的援助金或所得的損 失賠償或其他補償,以款額較少者為退還之數。該計劃的援助款額、付款條件及方 法,乃以緊急救濟基金的付款辦法作為根據。年內,該計劃共接獲6740宗申請, 其中6120宗獲得批准,發出款項共3,100萬元。
遇有天災,社會福利署即向災民展開緊急救濟,提供物資援助,包括熱飯、毛 氈及其他必需品。此外,如有人因災禍而傷亡或殘廢,其家庭可獲緊急救濟基金撥 款。年內,在 185 宗事件中,社會福利署會向1萬名登記災民提供緊急救濟服務。 為防止各項社會保障計劃遭人濫用,社會福利署設立一個特別調查小組負責深入調 查涉嫌欺詐及多付款項的個案。年內,該組完成調查的個案共有203宗,其中一部 分已轉交律政司尋求法律指導及考慮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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