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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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建設及經常補助金估計約達3億6,300萬元,與一九八二至八三年度比較,增 加了 9,600 萬元。香港公益金也負責統籌其會員機構在本港籌募經費的活動。一九 八二至八三年度,公益金在周年籌款運動中,共籌得2,690萬元,一九八一至八二年 度則為2,676萬元。
新補助制度的推行頗有進展。在新制度下,大部分的社會福利服務按照標準開 支接受津貼。所有服務分兩類:第一類服務及第二類服務。第一類服務所接受的補 助,應足夠支付提供指定標準服務的全部經費,評估政府補助額時,志願機構自行 籌得的款項不予計算。第二類服務主要包括社羣及康樂服務和須受紀律訓練的團體 的活動,這類服務所接受的補助,將不足以支付提供服務的全部費用,志願機構必 須自行籌募其餘經費。在一九八三至八四年度,下述8個服務範圍採用標準開支補 助方法:學校社會工作、外展社會工作、家庭生活教育、鄰舍社區發展、兒童之家、 寄養服務、家庭輔導及老人專車服務。政府的目標是在一九八四至八五財政年度全 面實施這項新補助制度。
社會福利署負責推行政府的社會保障及社會福利政策,其首長為社會福利署署 長。該署採用分區管理制度,將全港劃分為4個總區:港島、西九龍、東九龍及新 界,其下共設有13個分區辦事處。分區辦事處是接觸市民及聯絡志願福利機構的主 要媒介,負責統籌區內所有社會福利服務。該署設有發展科和社會保障科,負責社 會福利及社會保障新政策的中央策劃和發展工作;津貼科則負責統籌補助志願機構 的工作及評估其服務。
除康復服務外,一切與社會福利政策有關的事項,均由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向 政府提供意見,委員會成員由總督委任,主席是社會福利署署長。康復服務發展協 調委員會也是由總督委任,負責就發展康復服務的政策及原則提供意見,主席由非 官方人士担任。
在管理、策劃及發展本港福利服務的日常工作上,社會福利署與志願機構緊密 合作,後者提供多項社會福利服務,所擔任的角色至為重要。大部分志願機構是香 港社會服務聯會(簡稱社聯)的會員,這些志願機構每年均與社聯及社會福利署共 同檢討社會福利署的五年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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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
社會福利署提供的5項社會保障計劃,計有公共援助計劃、特別需要津貼計 劃、暴力及執法傷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及緊急救濟計劃。
公共援助計劃規定申請人必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但不必供款,其目的在協助 社會人士及家庭,使其入息達到基本的水平。申請人必須在港住滿1年才有資格領 取公共援助,但申請人如真正有困難,社會福利署署長有權予以寬免。除必須符合 居港期間的規定外,年齡在15至59歲之間,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必須向勞工處本 地就業輔導組登記求職,始可申請。至於年齡在15至17歲之間的青少年,除孤兒或 無親無故者外,均須以家屬身份申請。
援助金額經常予以檢討,並隨時按照生活指數而增加,以追上物價的增幅。根 據現時的每月基本援助率計算,單身者可領取 450元;如以家庭名義進行申請,則 首3名有資格受助的成員,每人可領取325元,接着的3名每人280元,其餘的每 人215元。除基本援助金外,還設有老人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及長期個案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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