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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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當局制訂一九八二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對有關法例進一步作出重 大改革。各項改革將於一九八三年中開始分期實施,證明一九七八年由勞工處處長 委任全面檢討勞工賠償條例(一九八零年改稱僱員賠償條例)的工作小組的建議, 經已實現,並且已達最後階段。這些改革包括推行強制投保、設立法定兩級制僱員 賠償評估委員會、簡化簽發證書制度以處理小額賠償、採用不同措施加速處理僱員 賠償個案,以及作出各項修訂以澄清法例含糊並不及之處,從而改善其效能。
由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規定患石末沉着 病及石棉沉着病的人士應得賠償。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當局已設立一個法定的肺塵 埃沉着病賠償基金委員會,而賠償款項由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支付,該基金的經 費來自向建築業及石礦業徵收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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