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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繁榮之所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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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不過,最重要的是這些政策是根據一個組織完善及範圍廣泛的諮詢網所搜集的 意見而制訂及改進——可謂古希臘雅典民主政制的香港版本。

祇有高度發展的商業法律制度,並有來自各國的法律專才,以及一個嚴正不 苟、極具辦事能力和飲譽全球的司法制度,才能使國際間的商業財團有足夠信心, 讓香港成為經濟樞紐之一。香港的契約法體制必須為人所熟悉,其規例必須眾所周 知及受到尊重,必須明確而不流於獨斷獨行,始能獲外來者接受,放心將其千萬元 的交易交給法庭裁決。香港能躋身國際商業及財經中心之列,大部分是由於擁有這 些條件。苟非如此,繁榮便會如海市蜃樓,可望而不可即,或者瞬即幻滅。

英國的商人法數百年來不斷發展;儘管世界政局及貿易方式遞嬗,英國商業法 的原則,一直在世界貿易上維持卓越地位,同時亦是世界各地——美國、非洲、印 度、澳洲、加拿大及英聯邦所有不成文法的楷模。香港的法律獲各國採用,因而基 礎穩固,為人所熟悉及普遍被接受。

總括而言,香港的政制及法律相輔相成,鞏固了國際間對香港的信心,構成了 促進繁榮的先決條件。這種信心主要來自一個堅強的信念,就是香港不會有專權, 而且不容許違反政制規定的改變出現。

本港政制的結構

英國本土以外的屬土均根據君主特權所賦予的權力管治,並以英皇制誥及英皇 會同樞密院頒佈的命令,作為當地立法的明確指示。由於英國本土實行君主立憲制 度,因此,英皇須諮詢首相及當時政府的意見行事,而首相及政府則須向國會負 責。至於與香港有關的事務,目前由英國外相向國會負責,他就是香港英皇制誥第 二條所指的「其中一位主要國務大臣」。

雖然香港政府是根據一些非常簡潔的法律基礎而成立,卻擁有一個用以訂定香 港政制的書面規章,與英國的情形迥異。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最初是在一八四三 年以英廷救書的形式頒佈。現時適用的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是加蓋國璽而頒行的, 日期可追溯至一九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期間會作多次修訂,最近一次是在一九八二 年。其中對本港政制的基本結構有如下的規定:

「第一條 香港殖民地及附屬地區須設總督兼三軍總司令

第二條 茲此委任、授權並命令該名總督兼三軍總司令,根據英皇制誥及經御 筆簽署與加蓋御璽之任命狀之要旨,以及根據經御筆簽署與加蓋御璽 或由樞密院或由英廷透過其中一名主要國務大臣所發出之訓令,以及 根據現時或以後在該民地實施之法律,執行並處理一切與其職責有 關之事宜。」

本港亦設有兩個議會,協助總督處理政務:

「第五條 香港須設立行政局,其成員須依照經御筆簽署及加蓋御璽之訓令而委

任·

第六條

第七條

香港須設立立法局,其成員須依照 .訓令而委任。

總督向立法局提出諮詢並取得其同意,可制定法律,以維持本港之治 安、秩序及良好管理。」

英皇制誥的24項條文以及詳釋制誥內容的37條皇室訓令成為了設立香港政府的 法律根據。香港政府現時擁有15萬4千名公務員、2萬2千名警務人員、128 名法 官及裁判司,並訂有409條法定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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