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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公共援助計劃規定申請人必須接受入息調查,但不必供款,其目的在協助窮困 人士及清貧家庭,使其入息達到基本的水準,通常來說,申請人必須在港住滿1年 才有資格領取公共援助,但申請人如有特別困難,社會福利署署長有權予以寬免。 除必須符合居港期間的規定外,年齡在15至59歲之間、身體健全而失業的申請人, 必須向勞工處本地就業輔導組登記求職。至於年齡在15至17歲之間的青少年,除孤 兒或無親無故者外,均須以家屬身份申請。
援助金額經常予以檢討,並隨時按照生活指數而增加,以追上物價的增幅,最 近一次調整在一九八二年六月實行,援助金額增加29%。根據現時的每月基本援助 金率計算,單身者可領取450元;如以家庭名義進行申請,則首3名有資格受助的 成員,每人可領取325元,接着的3名每人280元,其餘的每人215元。除基本援 助金外,還設有老人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及長期個案補助金等特別補助金。年齡在 60歲或以上,現正接受公共援助的老人,如沒有接受特別需要津貼,則每月可領取 225元的老人補助金。至於經醫生證明身體部份弱能,已喪失一半或一半以上工作
能力的公援受助人,如沒有領取特別需要津貼或老人補助金,則可領取225元的傷 殘補助金。接受公共援助達12個月的家庭,每年可領取長期補助金1,140元,單身 者則可領取570元,以彌補購買家庭必需品的額外開支,此外,如有需要,這項計 劃對租金、學費、特別膳食及其他必需開支亦提供額外補助。
為鼓勵自助,凡列為不須找尋工作而接受公共援助的人士,可保留其賺取的微 薄入息,每月最多為255元。如每月入息超過425元,則在評估其可領取的公共 助金時,多出之數會計算在內。一九八二年底,經常領取公共援助的共有50 276 人,而一九八一年則有46734人,一九八一至八二財政年度,公共援助金的支出共 達2億9,129萬元。
特別需要津貼計劃是為社會上兩種極需援助的人士而設的,即嚴重傷殘人士及 70歲以上的老人,這是除公共援助金以外的另一項現金津貼,申請特別需要津貼不 必接受入息調查,亦無須供款。嚴重傷殘人士,不論年齡,均有資格領取傷殘津 貼,但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至少須在本港連續住滿1年。此外,凡年齡在70歲或 以上的老人,均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但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至少須在本港連續 住满5年。自一九八二年六月開始,傷殘津貼及高齡津貼分別提高為每月450元及 225元。至本年底,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者共有217392 人,而一九八一年底則為 202 692 人。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財政年度內,這方面的開支共達4億3,673萬 元,較上年度增加1億3,043萬元。
暴力及執法傷援助計劃,為暴力罪行的受害者、因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而意外 受傷的人士,以及死者遺屬,提供賠償金。申請人不必接受入息調查,亦無須供 款。這項計劃由暴力傷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暴力及執法 傷亡特惠賠償乃根據緊急救濟基金的付款辦法或習慣法賠償率而評估,視乎案件 本身屬於暴力傷或執法傷亡而定。年內,賠償金額共達240萬元,上年度則為 210 萬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害者或死者家屬提供快捷的經濟援助, 而不論有關的家庭入息多寡,亦不論該宗意外是誰人的過失所致。但當事人必須向 警方報案,並且必須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該計劃把援助金發給傷者或死 者家屬,對於財物受損者,則不加以考慮。申請人領取援助金後,仍有權照常根據 習慣法要求賠償損失。但是,該計劃的受惠人如事後因該宗意外而獲得賠償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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