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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由私人機構在該等地點開拓地盤及參與發展,肯定有利發展,並建議這些地盤應盡 快出售。該小組又提議應聘請顧問,研究統籌發展的概念,而以市區重建、郊區及 新市鎮的發展為焦點。這項研究現已展開,預計八三年中將有結果。
市區重建計劃繼續受到特殊的重視,以香港房屋協會所執行者最受關注。為協 助房屋協會進行市區改善計劃,政府收回浣沙街10幢物業及鴨脷洲大街6幢物業。 房屋協會計劃在浣沙街興建一幢29層高住宅大厦,平台下層設有商場及提供各種社 區設施。另一幢21層高、擁有相類設施的樓宇亦將在鴨脷洲大街興建,平台上蓋闢 作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當局現正與前業主磋商有關收回物業的賠償問題,所有符合 資格的住戶會獲得安置及特惠津貼。
一九八二年,當局大力推行環境改善計劃,尤其着重增闢空地。當局撥出大筆 款項,用以收回位於西區、灣仔及油蔴地城市設計圖內,劃定為空地,並政府各機 構及社區用地的私人物業。至年底,估計用於收回這些地區私人物業的款項約為1 億元。
六月間,西區皇后街7幢物業經協議動用4,800萬元徵回,用以發展為一幢市 政大厦,內有市場、各項運動設施、會堂及空地。
收回官地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採用強 制方式,根據收回官地條例或集體運輸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將物業收 回。年內,更制定道路(工程、使用及賠償)條例,根據這法例,興建道路系統所 需土地,都可以徵回。如有公共工程影響現有道路,但無需收回私人土地者,政府 亦可根據這條例處理,以取代過去的更改街道條例。上述條例規定,補償款額應以 土地歸還政府日期的市價為根據。若雙方對補償款額未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將 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根據收回官地條例,政府可在新界徵收私人土地作為公共用途,取消土地契約 所授予的權利時,均给予法定賠償。至於徵收新界新市鎮發展區內的耕地,通常採 用一套補償辦法:所收回的土地中,至少一半以現金賠償,其餘土地則以換地權益 書作償。至於屋地,則根據評估價值給予現金補償及特惠津貼或發出換地權益書。 這些換地權益書為地主提供一個參與建築拓展的機會。通常舊有的換地權益書持有 人會獲得優先的考慮。不過,當局正檢討這制度。至於徵用新市鎮發展區外的私人 土地,則給予現金賠償。徵回土地以作公眾用途的需求不斷增加,八二年內已 在新界收回逾200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以進行各種公共工程,其中大部分是用作 新市鎮的發展。
強制交出海事權,是根據填海工程條例或海灘海床條例而實施,通常為進行填 海工程或批出碼頭租約而運用。該等條例規定,倘市民的私人權益受到工程計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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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條例處理。
可提出反對及索取補償。如涉及道路工程計劃,則引用道路(工程、使用及賠
一九八二年內,政府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強制收回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和 樓宇,動用6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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