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1 — Page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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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息及利得稅

財政制度和經濟

入息及利得稅是根據稅務條例而徵收。香港實行一個分類課稅制度,根據這項 制度,應納稅人士按照四種不同的入息來源接受評算及繳付稅款。該四種不同的入 息來源,計為營業利潤、薪俸、物業及利息。在分類課稅制度之上,是一種稱為 「個人入息課稅」的合併計算辦法,納稅人可以選擇將在本港上述四個來源獲得的 總入息合併課稅。

現行的15%標準稅率,自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以來便已採用。

只有在本港經營業務、專業或商業而獲得或賺取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非有 限公司所得的營業利潤必須按15%繳納利得稅,而有限公司所得的營業利潤現時則 須繳納16.5%利得稅。應課稅利潤是按課稅年度內實賺利潤評算;此外有一種按上 一課稅年度所賺利潤評算的暫繳稅額制度。正如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本港的應課利 得稅利潤是指純利。一般而言,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可予扣除;金 額在應課稅利潤實額10%以內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由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毋須預 扣稅款,而從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息亦可免稅。

在本港獲得或賺取薪酬,必須繳納薪俸稅。課稅標準及繳稅辦法,與適用於利 得稅者相同。薪俸稅按遞增稅率計算,辦法是對扣除免稅額後的入息,按每1萬元 的遞增徵收5%至25%不等的稅款,但全部徵收稅額不得超過扣除免稅額前入息的 15%。現時免稅額項下,包括納稅人本身1萬5千元,妻室1萬5千元,第一名子 女7千元,第二名子女5千元,第三名子女3千元,第四至第六名子女每人2千 元,第七至第九名子女每人1千元,納稅人或其妻室供養父母的免稅額為每人7千 元。此外,單身及已婚的納稅人又可分別獲得7,500元及1萬5千元的補-

個人免 稅額。除為賺取入息而支出的費用,和金額在應課稅入息10%以內的慈善捐款外, 並無其他免稅額。在計算薪俸稅時,妻室的入息視為丈夫的入息處理。

物業稅是根據估計租值,減去20%作為修理及保養費,再按標準稅率15%向本 港土地及/或樓宇業主徵收的稅項。但如果物業由業主自住、空置或位於新界某些 仍未發展的地區內,則可獲豁免物業稅。如物業是由經營業務或商業的人士所擁有, 且由業主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可從應繳的利得稅內,扣除已繳付的物業稅。在本港 營業的有限公司,其名下物業均獲豁免物業稅,但來自物業的利潤必須繳納利得稅。

利息稅通常是按預扣制度在付息時即予扣除的稅項,稅率為15%。在本港獲得 或賺取的利息均須繳納利息稅。但如果該筆利息是在本港營業的有限公司所獲得, 則視為該公司經營所得利潤的一部分,而須繳納利得稅。由政府、持牌銀行和指定 公共事業付出的利息,如不超越指定的利率,均可免繳利息稅。指定的利率可隨時 更改。

個人入息課稅是本港任何居民均可選擇的課稅辦法,目的是減輕按標準稅率課 稅的負擔。納稅人可以選擇將在本港所得各種入息及營業利潤合併課稅,而不採用 每種入息及利潤按15%稅率計算的通常辦法。個人入息課稅,除可獲與薪俸稅相同 的免稅額及遞增稅率外,更可扣除營業虧損,然後才算出應繳的稅額。如果按遞增 稅率計算應課稅入息額所得的稅額,按標準稅率計算總入息(未扣除免稅額)所 得的稅額為大,則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辦法並無利益。

除去因一九八一年度預算案的稅寬減稅收減少的數字後,一九八一至八二 財政年度內,入息稅及利得稅估計可達89億2,300萬元,而一九八零至八一年度的 實際已收稅款為79億 6,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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