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1 — Page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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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九六六至七零年一段期間內,本港自一九六二年以來,已不斷施行種種與 戰後私人住宅樓宇有關的法例,這些法例已併入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

一九八零年內,該法例由一檢討委員會再進行全面檢討,其報告書已於一九八 一年五月發表。該委員會建議一環境許可,即應逐步撤銷租務管制。政府已原則 上贊同該項建議,並將其認作長期目標。

將報告書中的建議初步付諸實施,年中會對法例作出若干修訂。結果,本應 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期滿的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再獲准延期兩 年。該法例主要規定保障租住權和管制加租額,現時範圍包括戰後私人住宅樓宇的 大部分租客及三房客。但該法例對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八日後首次獲得入伙紙的租賃 樓宇並不適用,而由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開始,亦不適用於應課差餉租值為8 萬元或以上的租賃樓宇。此外,法例規定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應課差餉 租值為6萬元或以上的租賃樓宇獲豁免管制。同時,關於業主欲收回樓宇重建而提 出申請,當局已訂下裁定申請書之準則。

業主與住客可自由協議加租,但協議須經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可。如未能達 成協議,業主可向該署長申領可加租額證明書。加租額是公平市值租金和現時租金 差額的一半。同時,最高加租額為現時租金的30%,且每兩年只准加租一次。根據 該修訂法例,分租樓宇的加租處理方法與一般樓宇相同。

影響業主與住客的其他措施

對於不受管制的住宅樓宇,政府已於年底實施法例,為擬續約租客的租住權提 供合理保障。根據該法例的規定,除非業主能向土地審裁處提出-

分理由,證明收 回樓宇的目的為自住、重建或基於該法例所指定的其中一項理由,否則業主必須與 租客訂立新租約。簽訂新租約時,雙方可自由議定租金,如未能達成協議,則可申 請由土地審裁處裁定。該法例旨在設立一個永久體制,對象包括差不多所有不受租 務管制的住宅樓宇,以協調業主與住客之間的關係。

土地

土地供應事務特別委員會負責制定土地闢增及售賣的指標。土地售賣指標委員 會則負責推廣該特別委員會的工作,制訂及監察一個售地計劃。工務司的地政測 量處和政務總署負責鑑定及核對可供售賣的特定土地。

管理

工務司負責管理港島、九龍和新九龍的土地,同時兼任建築事務監督和城市設 計委員會主席。工務司署轄下的地政測量處設有地政和估價分處,負責辦理售地、 土地和物業估價、徵用土地、地產管理和清拆等事宜。此外,該署屬下的專業人員亦 記錄和分析市區樓宇的租售概況,以探討市場的趨勢及影響土地和房屋價值的因素。 政務司負責管理新界土地,在地政測量處借調的專業人員和新界民政署本身技 術員的協助下執行工作。

政策

香港土地全屬官地,由政府出售或以官契方式批租。初時批期分75年、99年和 999年三種。目前所有香港及九龍市區的官契,一律為75年期,期滿時通常可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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