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0 — Page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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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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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條例,提供特別調解、自願仲裁及成立調查委員會的辦法,以處理未 能普通調停方法解決的勞資糾紛。惟迄今尚無需要循此等途徑調解的勞資糾紛。

一九八零年,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普通途徑調解的勞資糾紛共125宗。該等糾 粉導致停工事件37宗,損失21,069個工作日。一九七九年則有停工事件46宗,共損 失 39,743 個工作日。

一九八零年,勞資關係科處理勞資糾紛 12,555宗,大多屬個別投訴,與追討欠 薪、終止僱傭時用以代替通知的工資、遣散費、年假工資及假日工資有關。

年內,勞資關係科已增聘職員,為促進良好勞資關係而進行訪問及向僱主提供

意見。

隸屬司法部的勞資審裁處提供便捷廉宜的方法,以最簡單的手續,解決僱主與 僱員之間的種種糾紛。審裁處於處理要求權益事件時,都盡可能以勞資雙方的語言 來辦理。審裁處目的在補-

勞資關係科的工作,而非取代勞工處現時的調解服務。 一九八零年,勞資審裁處共聆訊僱員索償申請3,446宗,僱主提出的賠償仲裁 371 宗,審裁專員判定的賠償總額逾800萬元,所處理的案件有91%是勞資關係科調停 未果而交由審裁處接辦。

就業輔導

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一向提供免費就業輔導,該組共有13個辦事處,利用傳 眞通訊系統保持聯繫,傳送有關就業機會的資料。一九八零年內,由該組介紹而受 僱者共達28,235人。

勞工處設有特別登記冊,協助海外及本港大學畢業生,以及具有專上學院或專 業資格人士就業。年內,經登記而覺得職位的共有317人。

勞工處在七月成立一個展能就業組,統一辦理弱能人士就業輔導服務。該組最 初只協助弱能人士,包括失聰、失明及傷殘者就業,但稍後便會逐漸擴大服務範 圍,使弱智人士及謀職有困難的人士受惠。此項服務現時仍由社會福利署職業輔導 課、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就業輔導組以及其他志願團體分別提供。年內,展能就業組 共爲 113 人筧得職位。

海外就業

海外僱主或其授權代表,僱用體力勞動工人往海外就業而在本港簽訂合約, 均受海外僱傭合約條例管制。此等合約須在工人離港前經勞工處處長核簽。年內經 勞工處處長核簽的合約共313份,一九七九年則為398份。

外籍家庭傭工

勞工處採取行政措施,管制及保障根據有效合約從海外聘請來港的家庭傭工。 此等合約須經勞工處處長核簽。年內經勞工處處長核簽的合約共7,914 份。

職業介紹所

根據僱傭條例而制訂的職業介紹所規例有以下規定:除特別豁免者外,所有车 利的職業介紹所必須在開業前向勞工處處長申領牌照。由七月一日起,會獲特別豁 免,專門從事介紹家庭傭工的職業介紹所,亦須受該規例管制。年內,勞工處共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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