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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根據一九八零年九月勞動人口統計,本港就業人數共2,268,700人,其中男性 1,477,200人,女性791,500人。該統計是一項以住戶為單位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 各行業工人的分佈情形如下:漁農業、探鑛和石礦業30,700人;製造業947,000人; 水電煤氣業12,400人;建造業172,400人;批發、零售業及酒樓酒店業460,500人; 運輸、倉庫、通訊業171,000人;財務、保險、地產及商業服務110,100人;公共、 社會及個人服務 364,500人及無從分類的行業200人。
根據一九八零年九月的製造業就業人數統計,製造業廠號有45,409家,共僱用 工人 892,140 名。該統計以廠號為單位,對象包括廠號東主及合夥人,受薪職工及 各廠號的不受薪家屬幫工。至於自僱者、外發工及其他不受薪工人,如已包括於上 述住戶調查者,則不入此統計範圍之內。製造業中,以紡織及製衣業工人為數最 多,約計 380,250名。其次則為電機工業及塑膠業。有關製造業工廠及工人的分佈 情形,詳見附錄十三和十四。
本港製造業工人大部分集中於港島及九龍市區。新界的工業亦不斷擴展,現時 約有四分一以上製造業工人在新界工作。
勞工法例
一九八零年內,當局頒行勞工法例共14項,藉以加強安全措施,增進工人健康 和改善福利。過去十年來,當局頒行的勞工法例共達141項。
當局修訂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張貼有關勞工法例摘要的告示,並將專門從 事介紹家庭傭工的介紹所列入職業介紹所規例的管制範圍內。為將所有與僱傭事宜 有關的社會措施撥入僱傭條例範圍內,而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則處理工作安全問 題,當局又將有關管制婦女及青少年工作時數的規例抽出,列入僱傭條例內,成為 一組新規例。該組規例進一步減可僱用青少年的時間,規定青少年在夜間至少須 有12小時休息。為加強禁止僱用童工的法例,僱用兒童規例亦有若干項修訂。
僱員賠償條例亦會重大修訂,使一切僱員,不論入息多寡,均可受此條例保 障;此外,又大幅度提高賠償額,並要求僱主負責支付修理及更換義肢與外科配備 的費用。
肺塵埃沉着病(賠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亦於年內頒佈,規定石末沉着病及石 棉沉着病的患者均可獲得賠償。
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修訂後,其附屬規例所指定的最高罰款額由1萬元增至5 萬元;不遵從裁判司命令者,罰款由1萬元增至5萬元,並監禁6個月。
至於學徒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亦稍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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