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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多層大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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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零年內,有237個新業主法團依據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而成 立。此項法例於一九七零年通過,授權一幢大廈的小業主組織法團,並成立業主委 員會,以便執行大廈的管理工作,尤其注重確保大廈維修妥善及改善環境。至一九 八零年底,已成立的業主法團共有1,659 個。

港九各區民政處及新界各理民府,均協助業主及租戶成立業主法團或組織互助 委員會,並就此向他們提供意見。互助委員會並非法團或法人,但所持宗旨與業主 法團相同。凡屬同一幢大廈的住戶,均可加入為會員。至一九八零年底,已註冊的 互助委員會有 4,245個。

年內,政府推行一項試驗計劃,在觀塘區成立政府工作小組,其成員包括幾個 部門的代表。該計劃旨在評估管制多層大廈情況的現行法例的效果,以及提出建 議,作為以後改善的根據。該小組年內共舉行7次會議。

戰前樓宇租値管制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制定法例,明令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 權;隨於一九四七年將此等措施併入業主與住客條例,其後再制定為業主與住客 (綜合)條例的第一部。該條例對住宅和商業樓宇均適用,並參照戰前租金水平( 標 準租金)限制租額,但新建和整幢重建的樓宇則不在管制之列。

政府每隔一定時期便會批准增加租金,最近一次是在一九八零年五月,當時將 法例重新修訂,批准戰前住宅樓宇依照標準租金加租至六倍,而戰前商業樓宇則獲 准加至十二倍,兩類樓宇的核准租金均不得超過其公平市值租金。差餉物業估價署 署長可根據法例規定,簽發樓宇用途證明書及樓宇公平市值租金證書。當局又成立 租務法庭,以釐定戰前樓宇的租值,及處理其他租務事項。

如業主為增加或改善其樓宇的裝設而耗資5千元或以上,則可向租務法庭取得 批准,增加樓宇的租金,按所耗款項每年增加20%。如業主負責繳交其戰前樓宇的 差餉,在差餉增加時,業主亦獲准加租。

由於法例中有條文規定某類樓宇可獲豁免管制,所以戰前樓宇的數目逐年減 少。豁免管制一幢樓宇,通常是為了方便重新發展該址;一般來說,業主如要收回 樓宇,必須給予受保障的住客一筆補償費。差餉物業估價署在處理這類因管制而產 生的問題時,負責為各有關人等居間調停或給予指導,特別是在豁免管制的訴訟開 始進行,或建築事務監督宣佈樓宇為危樓時,該署便須確保該等住戶與三房客明白 其本身權利。此外,該署實施一項「租務主任計劃。根據該計劃,租務主任在每 周特定時間內,前赴民政處及新界理民府,處理提交的個案,答覆有關戰前及戰後 樓宇業主與住客事務的詢問。

戰後樓宇租値管制

除一九六六至七零年一段期間內,本港自一九六二年以來,已不斷施行種種與 戰後私人住宅樓宇有關的法例,這些法例已併入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二部。 法例保障戰後私人樓宇差不多所有住客與三房客的租住權,並管制此類樓宇的加租 額。對於受保障的住客,業主只可兩年加租一次,每次不得超過21%。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前,租金管制法例對於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以 後獲入伙紙的樓宇,或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才簽訂為期三年或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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