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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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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貿易加權指數來衡量,一九七九年港元對香港主要貿易國家貨幣的全面比值下 降0.5%。一九七九年底,港元幣值較一九七四年十一月開始浮動前約下跌 12.2 % 下降趨勢反映貿易逆差幅度,而逆差是由於本港經濟內部行業增長率比出口業為 大,以及美元較其他國家貨幣為弱所致。
一九七九年底,港元對美元的平均市場滙率為4.93港元兌1美元。自一九七三 年以來,香港與海外國家之間,已沒有任何外滙管制。
貨幣供應及信用貸款
年內,本港的貨幣供應增加30%,至十二月底總額爲 953億300萬元,此金額 包括所有銀行存款及銀行以外各方面所持有的紙幣和硬幣。貨幣供應增長,主要由 於銀行的本地貸款及墊款增加,年內增加40%,至十二月底,總額為 736億9千萬 元。
接受存款公司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首次發表統計資料。年內接受存款公司來自 公眾人士的存款額不斷增加,由104億4,700萬元增至十二月底的244億9,500萬元, 而該等公司的貸款及墊款額則由101億3,900萬增至135億6,600萬元。有關銀行過去 三年及接受存款公司的統計資料詳見附錄十二。
銀行業務
本港的銀行根據銀行條例而領取牌照,該條例規定各銀行須受銀行業監理專員 的監督和檢查,並規定銀行的資本額和流動資產額不得低於若干最低水平。祇有持 牌銀行及外資銀行代辦處方可稱為「銀行」。
一九七八年三月,政府放寬長期以來對簽發新銀行牌照的禁令。當時財政司宣 佈,信譽昭著的外資銀行規模及背景符合若干規定,當局將考慮其呈遞的牌照申 請。港府依照這個政策行事後,直至一九七九年八月七日止,已有41間屬於12個不 同國家的銀行,獲發牌照。此日期之後,政府暫停再發銀行新牌照,以便檢討適用 於將來申請的標準。一九七九年底,本港共有持牌銀行115間、銀行營業地點1,011 處及外資銀行代辦處114家。
此外,財務公司(不少為外資銀行所擁有)及其他非銀行性質而接受公眾人士 存款的財務機構,須依照接受存款公司條例註册。一九七九年底,在本港註冊的財 務公司有 269 間,由接受存款公司監理專員(此職由銀行業監理專員兼任)負責嚴 密監察。一九七九年當局修訂上述條例,規定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持有某指定最低數 額的流動資產。接受存款公司及銀行的指定流動資產數額表,亦於年內修訂。
證券業務與商品市場
證券業務
一九七九年,當局繼續制定法例,以便設立一聯合交易所,代替現有的四間交 易所。預料該法例將規定成立一間新公司,從指定的日期起,成為認可的證券交易 所,公司成員將成為股東。
證券監理專員辦事處屬下職員繼續監察與證券有關的財務交易,並審查不尋常 的個別股票價格變動。證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之一,是調查可能牽涉證券內幕 交易的事件,以確定有關事件是否有足夠表面證據,應否由內幕交易審查處調查 一九七九年內,並無此類事件移交該審查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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