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9 — Page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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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經濟

金融制度

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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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紙幣,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和渣打銀行兩家商營銀行負責。有利銀行發行 紙幣的法定權已移交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而仍然流通的有利銀行紙幣在法律上由香 港上海滙豐銀行承擔責任。現時流通的紙幣,分面額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 元及一千元數種。

至於五元、二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和五分硬幣及一分紙幣,則由政府 發行。第四套紀念中國農曆新年的一千元金幣,於一九七九年初發行。一九七九年 底,流通貨幣總額及貨幣供應詳情,見附錄十一。

外滙基金

銀行發行的紙幣以外滙基金作保證。該基金成立於一九三五年,屬政府帳目, 由財政司控制,但由布政司署金融事務科依照財政司的指示管理。

上述兩間發行紙幣的銀行,除獲授權以認可的證券作保證,發行總額不超過 9,500萬元的紙幣外,只在持有債務證明書時方可發行紙幣。該等證明書是外滙基金 的負債,無利息,可按照市面上流通紙幣價值的高低而發行及收回。發行紙幣的費 用,大部分由外滙基金撥付;但其中小部分,即相當於認可紙幣在發行總額所佔的 比例,則由發行紙幣的銀行負擔。外滙基金的資產以港幣及外幣儲存,並作不同性 質的存款及投資。

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原存於一般帳目的大部分外滙資產,以及硬幣發行基金 的全部資產,均轉撥於外滙基金內,並由外滙基金發回以港元為本位的債務證明 書。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硬幣發行基金所持有的債務證明書全部贖回,該 基金並與外滙基金合併。發予一般賬目的債務證明書附有按適當市場利率計算的利 息,這使政府外幣資產因港元幣值變動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及利益,均撥入為調整港 元匯兌價值而設的外滙基金內。因此,政府資產負債表中的一般收支差額,只反映 政府現金收入與現金支出之間的差額。自一九七八年九月起,除小量流動資金外, 一般帳目內的港元結存陸續轉撥入外滙基金。港元結存已全部轉撥,該基金現已持 有政府所有財政資產的大部分,實際上已成為政府的銀行。

一九七九年外滙基金(修訂)條例於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目的在防 止外滙基金存於香港各銀行的短期結存助長銀行貸款的增加,同時亦將該等結存從 貨幣供應中抽出。因此,外滙基金因政府財政盈餘或因增加發行紙幣而逐漸累積的 結存,現在再不會自動成為擴大對本港經濟提供信用貸款的基礎。

港元滙兌比值

港元滙值在一九三五年定為每元約兌1先合3便士(16元兌1鎊)。第二次世 界大戰後,國際貨幣基金成立,港元即按照上述滙兌率訂定其黃金的比值。港元和 英鎊的關係並非法定,而是在外滙基金和發行紙幣的各銀行共同運營下確立和維持 的。自一九六七年十一月英鎊貶值後,港元和英鎊的聯繫開始減弱,一九七二年六 月英鎊獲准自由向下浮動,聯繫邃告終止。同年七月,香港政府決定以美元為港元 的滙兌比值單位。但在一九七四年十一月,這聯繫亦告終止,港元獲准自由浮動。 此後港元的比值即隨市況而升降。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七四年十一月期間港元滙兌比 值的變動詳情見附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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