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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關係
工商業
香港對外貿易關係,由工商署處理,主要以自由貿易政策為依據。香港遵守國 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的一切規則;僅有的貿易管制,亦只是為履行國際義務而設。 其中最顯著的是限制紡織品輸往大多數與本港通商的主要地區,這些限制列入國際 紡織品貿易協定(一般稱之為多種纖維協定)的範圍。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一項 特色,是成立紡織品監察組織,以監督該項協定的實施。香港在一九七九年委派一 名代表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年內,香港按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的規定,與奧地利、瑞典及瑞士展開談判, 並簽訂雙邊協議,而一九七八年與芬蘭簽訂的協議,有效期維持至一九八零年七 月。根據各項協議的條款,本港輸往上述國家的若干類紡織品受到限制或監察。
香港與加拿大簽訂的紡織品協議由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項為期三年 的協議,範圍包括大部分由香港輸往加拿大的棉織品、人造纖維紡織品和毛織品。
香港與歐洲共同市場的現行雙邊協議由一九七八年一月起生效,為期五年,範 圍包括香港輸往歐洲共同市場的全部棉織品、人造纖維紡織品和毛織品。輸出的紡 織品中,有42類目受到特定限制,其餘類目則受工商署出口授權書制度所管制。
一九七九年上半年,香港與美國已按照雙方的紡織品協議,先後舉行三個回合 的紡織品磋商。結果,香港決定在一九七九年内,大部分的成衣及毛織品類目,不 會運用協議中的預用配額付運,亦無須使用一九七八年尙未付運的布料及紗線留用 配額。數種特定衣服類目的限制已予撤銷,而有關不受特定限額管制的產品的磋商 條款亦獲得改善。
下半年,香港與美國再度就紡織品問題磋商,美國要求香港就雙邊協議的彈性 條款,作若干讓步,但尚未達成協議。雙方決定於一九八零年一月繼續磋商。
香港與美國就若干種非橡膠鞋類貿易訂定的管理措施,從一九七八年十月開始 生效,並規定最遲須於一九七九年六月重新檢討該項措施。雙方進行檢討時,美國 要求香港考慮採取特別辦法,限制非橡膠鞋類輸往美國;香港已拒絕該項要求,但 同意採取更嚴謹的管理措施。
挪威根據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開始 對多項紡織品實施全球性輸入總配額辦法。香港會研究挪威所採取的措施,認為並 不符合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的規定;而且由於一些國家不受影響,因此該等限制 並非真正全球施行。此外,挪威並無違守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第十三條的規定, 將一九七九年所謂全球性配額的適當部分撥給香港。兩地政府在一九七九年五月展 開談判,但未能達成雙方均感滿意的協議。由於在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下所享有 的權利受到損害,香港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將 有關事宜轉交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理事會處理,並要求成立專案小組,協助締約 國家從速調查有關事宜;一個三人專案小組邃告成立,在一九七九年末季三度開 會,討論此事。
多邊貿易會商於一九七三年在東京首次舉行,目的在消除或減少關稅或非關稅 障礙,使世界貿易更為自由;會於一九七九年結束。各大先進國家同意從一九八 零年開始,在七至八年內減少工業關稅約三分一。減少關稅的行動是以最惠國為基 礎,因此自動適用於本港。除關稅外,東京會商的成果,包括達成11項多邊協議, 内容涉及若干項非關稅措施,及改進國際貿易關稅一般協定内一些重要規定。本港 已接納其中七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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