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9 — Page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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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日起計。該條例規定,凡未經登記的文件(已繳付高額地租的真正租約,而租期 不超過三年者除外),對後來真正付款承購人或受抵押人而言,將屬無效。因 此,登記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

一九七八年內,田土註冊處登記的文件共有170,715份,七九年則有170,054份。 此等文件過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錄廿九。年底,田土註冊處記錄在 案的業主共有361,991人,比七八年增加24,122人,其中有些是獨自擁有數項物業的 人士,但大部分均屬小型分層樓宇的業主或共同業主。

市區重建和環境改善計劃

一九七九年初,政府為協助香港房屋協會推行市區改善計劃,收回堅尼地城羲皇 臺38幢物業和灣仔永豐街6幢物業。房屋協會計劃在每個地盤上重新興建「花園屋 邨」式的樓宇,包括10幢4層高的獨立或半獨立公寓式房屋,及一幢建在平台上的 21層高的樓宇。年內,政府已和這些物業的前任業主討該等樓宇應獲補償的 款額;所有合資格的前任住戶亦獲房屋編配及特惠補償。

年內,當局根據市區重建試辦計劃拍賣兩幅土地,得款1億4,100萬元,在此 之前,根據這計劃出售土地的收入累積已達3億8,750萬元。政府計劃定期拍賣皇 后大道中、皇后大道西、荷李活道、城隍街和歌賦街所圍繞區域內的其他空地。

年內,政府在西區、灣仔及油蔴地收購私人物業,該等物業根據城市設計圖則 已劃定為空地,並供政府、各類機構和社區建設之用。政府共付出 4,300 萬元收回 80幢物業,所有合資格的住戶均獲房屋編配及特惠補償。已清理的地盤大部分由市 政局發展為空地,並由該局管理。

-市政局計劃將現時的上環街市重建及將該街市毗鄰的摩利臣街擴闊。該項計劃 的目的,是改善上環區的一般環境和街市設施。該街市大廈可望於一九八二年完 成,將包括一個現代化街市、分區圖書館、室內運動場及其他設施。

收回官地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採用強 制方式,根據收回官地條例或集體運輸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將物業收 回。該兩項條例規定,賠償款額應以土地歸還政府日期的市價為根據。若雙方對補 償款額未能達成協議,則可由任何一方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政府在新界的新市鎮 區域收回土地,通常採用這個方法:所收回的土地中,最少有一半以現金補償,餘 下的土地則發出換地權書予業主作為補償。該等換地權益書使業主有機會參與發 展土地。

強制撤銷海事權,是根據填海工程條例或海灘海床條例而實施的,通常為進行 填海工程運用。該等條例規定,倘市民的私人權益受到工程計劃影響,可提出反 對及索取補償。

如有公共工程計劃影響現有公路,但無須收回私人土地,政府可根據更改街道 條例處理。該條例亦有條文規定市民可提出反對及索取補償。

一九七九年內,政府為進行建設計劃,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強制收回港島及 九龍市區的土地及樓宇,約付出1億元補償款項。這並不包括因重建市區及改善環 境計劃,或興建地下鐵路而收回的土地。政府並收回新界私人土地約110 公頃,以 便進行新市鎮拓展工作及各項公共工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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