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8 — Page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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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頭粉

香港是由香港政府管治的地方,現行政制依照英國殖民地的傳統形式,以 總督為政府首長。政府最高當局設有兩個主要諮詢機構,即行政局和立法局。 英政府對本港的政策,主要避免在政制上作根本改變,而要求改變的本地居民 亦不多。

香港總督

總督代表英女皇,以政府首長的身份主持行政及立法兩局的會議。麥理浩 爵士於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奉委為總督,至一九七八年其任期延展至一九七九年 八月。立法局通過的所有法案尚未成為法律之前,必須經總督同意。除在嚴格 規定的特殊情形下,香港每一項政令均由總督負責。因此,總督對本港各項政 策的施行,具有很大的影響力。

香港總督由女皇任命,其權力具見書制誥。制誥指定總督兼任本港三軍 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秉承英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詔令。 此外,對行政及立法兩局的組織,總督在立法方面的權力、土地處理、法官及 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命、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的任期,均有所規定。

常規訓令中比較重要的有皇室訓令,詳細規定行政及立法兩局的人選、權 力、程序以及總督與該兩局的關係;同時亦規定有關通過法案及殖民地規例的 權力與程序事宜。

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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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有5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三軍司令、財政司、律政司和民 政司)以及其他由女皇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的議員。一九七八 年九月一日,獲委任的議員由9人增至10人,故行政局目前除5位當然官守議 員外,尙有委任官守議員1位,非官守議員9位。總督雖非行政局議員,但須 主持該局的會議。

行政局全年內通常每週舉行會議一次,向總督提供意見。根據皇室訓令, 除極端緊急事項外,凡制訂重要政策,總督均須諮詢該局。

皇室訓令亦規定總督有權決定須向行政局提出諮詢的事項。但如有議員擬 將某事提交該局討論的請求不獲接納,而要求記錄在案,則該項請求及遭拒絕 的理由必須記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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