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環境
一九七八年,政府繼續草擬保護環境新法例及加強負責管制污染的組織, 這是政府聘請的環境顧問在一九七七年底所作各項建議的成果。
一九七八年初,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由環境顧問提出並經當時的環境污染 諮詢委員會修訂的各項建議;其後更草擬計劃,賦予目前管制污染的機構更大 權力,並在必要時設立新的機構。當局又同時就新法例的各項建議與工業界進 行磋商,以確保該等建議實際可行。
管制污染的中央機構
環境科爲布政司署內負責制定政策及協調工作的機關,其職責包括管制汚 染、保護郊區自然環境、市政事務、土地發展、土地管理及運輸事宜。
附屬於環境的環境保護組(EPU)為一專業機構,向環境司負責有關管 制污染政策的全面發展,主要職責包括制定長遠的管制污染計劃。制定計劃 時,該組先行判斷處事的先後次序,衡量推行其他政策的成本和收效,制定改 善環境質素的目標,評估現行政策的效果,以及長期觀察污染物積聚的趨勢, 俾能提供制定政策所需的基本數據。其他職務,包括就策劃環境的發展以及選 擇地點進行大規模的發展計劃提供專家意見,審查各種發展計劃對本港環境的 影響,並於各政府部門的管制污染人員遭遇困難時提供技術指導。
環境保護組重要職位空缺已於一九七八年內填補。負責水污染及空氣污 染的環境保護主任已於四月抵達,負責噪音及震動的環境保護主任則於八月履 新,而負責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主任亦於九月到任,此等人員皆在該組的主 管,即環境保護顧問屬下工作。該組將會在未來三年内增聘人手,使其編制人 員增加到足以肩負對政策發展影響至大的調查及檢測任務。
政府所委聘的環境顧問人員建議制訂五項新法例,執行全面性的法例以管 制污染問題。新法例計有水污染管制條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減低噪音條 例、廢物處理條例及環境影響聲明條例。草擬的水污染管制條例,於徵詢工業 界意見作出修訂後,將提交立法局。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草擬工作正在進行, 至於減低噪音條例及擬議的廢物處理條例,亦正與工業界進行磋商。
以前設立的防止環境污染諮詢委員會已於一九七八年中改組,成為新的環 境保護諮詢委員會(EPCOM),其職權範圍為經常注視本港的環境狀況,並向 環境司提供防止污染的適當措施。環境保護諮詢委員會的職責,交由一個由環 境司担任主席,並由12位傑出市民及高級政府官員所組成的中央協調委員會執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