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環境

一九七八年,政府繼續草擬保護環境新法例及加強負責管制污染的組織, 這是政府聘請的環境顧問在一九七七年底所作各項建議的成果。

一九七八年初,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由環境顧問提出並經當時的環境污染 諮詢委員會修訂的各項建議;其後更草擬計劃,賦予目前管制污染的機構更大 權力,並在必要時設立新的機構。當局又同時就新法例的各項建議與工業界進 行磋商,以確保該等建議實際可行。

管制污染的中央機構

環境科爲布政司署內負責制定政策及協調工作的機關,其職責包括管制汚 染、保護郊區自然環境、市政事務、土地發展、土地管理及運輸事宜。

附屬於環境的環境保護組(EPU)為一專業機構,向環境司負責有關管 制污染政策的全面發展,主要職責包括制定長遠的管制污染計劃。制定計劃 時,該組先行判斷處事的先後次序,衡量推行其他政策的成本和收效,制定改 善環境質素的目標,評估現行政策的效果,以及長期觀察污染物積聚的趨勢, 俾能提供制定政策所需的基本數據。其他職務,包括就策劃環境的發展以及選 擇地點進行大規模的發展計劃提供專家意見,審查各種發展計劃對本港環境的 影響,並於各政府部門的管制污染人員遭遇困難時提供技術指導。

環境保護組重要職位空缺已於一九七八年內填補。負責水污染及空氣污 染的環境保護主任已於四月抵達,負責噪音及震動的環境保護主任則於八月履 新,而負責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主任亦於九月到任,此等人員皆在該組的主 管,即環境保護顧問屬下工作。該組將會在未來三年内增聘人手,使其編制人 員增加到足以肩負對政策發展影響至大的調查及檢測任務。

政府所委聘的環境顧問人員建議制訂五項新法例,執行全面性的法例以管 制污染問題。新法例計有水污染管制條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減低噪音條 例、廢物處理條例及環境影響聲明條例。草擬的水污染管制條例,於徵詢工業 界意見作出修訂後,將提交立法局。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的草擬工作正在進行, 至於減低噪音條例及擬議的廢物處理條例,亦正與工業界進行磋商。

以前設立的防止環境污染諮詢委員會已於一九七八年中改組,成為新的環 境保護諮詢委員會(EPCOM),其職權範圍為經常注視本港的環境狀況,並向 環境司提供防止污染的適當措施。環境保護諮詢委員會的職責,交由一個由環 境司担任主席,並由12位傑出市民及高級政府官員所組成的中央協調委員會執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