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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臨時租用官地仍需求甚殷,而政府通常都盡可能短期批租。但年內,政府 施行一項新措施,將市區內適宜用作露天新車停放場或停車場的地點,以公開 投標方式讓人競投租用。一九七八年內,此種短期批租的收入,市區方面計 共 2,630萬元,新界方面則為1,720萬元。
管制
另一項收入為出租全部或局部屬於政府的樓宇,所得的收入達760萬元。
政府現仍維持一貫政策,用欄柵把拆清的空置地盤圍繞,並派員看管。此 舉不獨減少日後清理地盤時所遭遇的麻煩,且避免妨礙定期出售官地的計劃。 工務司與新界政務司均有權制止官地的非法佔用,使清拆工作通常毋須經過 訴訟而得以迅速完成。
田土註冊處
註冊總署轄下的田土註冊處負責官契的簽發、續期、更改和註銷等事宜。 有關港島、九龍、新九龍(少數地區除外)和新界較繁盛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 均存於田土註冊處。至於新界其他地區和新九龍少數特殊地區的土地買賣 錄,則存於新界民政署轄下的各理民府田土註冊處。
田土註冊處的職務包括登記有關土地的一切文件;釐定和登記有關拍賣、 批租和交換官地的條件;批給礦場官契,並就一般土地問題向政府提供法律 上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田土註冊處自一九七五年開始增添一項責任,要確保承批人遵守官契所載 的規約。該處的助理註冊主任經常外出視察若干類樓宇,如發現有違約事情, 則採取行動加以改正或將官契修改,在此等情形下,承批人通常須繳付一筆費 用或補繳地價。
年內,田土註冊處特設居者有其屋組,就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的 事宜,為房屋委員會撰擬樓宇讓渡契據,該組負責替入選「居者有其屋計劃」 的申請人辦妥一切屋契文件的手續。至七八年底,該組共辦妥5,497份屋契文 件。
田土登記條例規定,凡根據該條例登記的文件,其優先權將依照登記日期 先後而定,除非該等文件是在該條例所述期限內登記,否則其優先權一般是依 照該等文件的日期而定。至於未經登記的契約文件(已繳付高額地租的真正租 約,而期限不超過三年的除外),對後來真正付款承購人或受抵押人而言, 將屬無效。因此,登記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
年內,田土登記條例由一九七八年田土登記(修訂)條例予以修訂。修訂 條例規定,不論是在本港或在海外簽訂的文件,一律須在簽訂後一個月內辦妥 登記手續。此外又對負擔責任及待決訴訟的優先權制定特別條款。有關該兩 類文件,其優先權是由實際登記日期的次日起計。
一九七七年內,田土註冊處登記的文件共有133,638份,七八年則達170,715 份,增加率達27.7%。關於此等文件過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 錄廿九。七八年底,田土註冊處紀錄在案的業主共有337,869人,比七七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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