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7 — Page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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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工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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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年,總督委出香港訓練局,負責就設立綜合人力訓練制度所必需的措 施提出意見,以適應本港經濟發展。其後,總督依照訓練局的建議,委出10個 工業訓練委員會和5個委員會,以協助該局推行工作。該10個訓練委員會負責 提供本港10種主要工業所需的訓練和處理有關問題。此10種主要工業是:汽車 修理與服務、建築及土木工程、製衣、電機、電子、機器及金屬製品、塑膠、 印刷、船舶建造與修理,以及紡織。另一方面,該5個委員會則負責研究工業 上的共通問題,例如學徒制度、教導員訓練、院校內工業訓練、技術性詞彙的 翻譯和職業訓練。訓練局並有兩個特別委員會,一個負責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的 訓練,另一個則負責技師訓練。訓練局已於一九七七年八月向總督呈交第三份 報告書。訓練局的行政工作,由勞工處訓練局事務科負責。

一九七七年內,建築及土木工程、電機業、塑膠業、紡織業及製衣業等五個 訓練委員會,會進行人力調查。同時,訓練局又批准出版若干種調査報告書及 工作標準手册,其中有多種在政府刊物銷售處出售。此外,訓練局並完成一個 有關技術人力的報告,以確定香港在任何工程或科技中不同工作程度的技術人 力總需求量,及各工業學院為應付此需求的供應量。

製衣業訓練局和建造業訓練局於一九七五年九月由總督分別根據工業訓練 (製衣業)條例和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委出。製衣業訓練局獲授權對本港 製造及出口的衣物按其出口總值徵收訓練款項,而建造業訓練局則對一切在本 港進行的建築工程按價值徵收款項。此等款項分別用以維持於一九七七年八月 啟用的建造業訓練中心及於一九七七年十月啟用的製衣業訓練中心。此等中心 提供實務訓練,以培養人材擔任製衣業和建造業的主要工作。

學徒訓練條例於一九七六年七月起生效,提供一個法律體系以訓練受僱於指 定行業的十四至十八歲青年。該條例的要點是僱主於僱用青年在指定行業內工 作時,除非該青年已完成該業的學徒訓練,否則必須簽訂學徒合約。該僱主同 時必須將合約交勞工處處長登記。在非指定行業內僱用學徒,或在指定行業內 僱用十八歲以上學徒的僱主亦可將合約送交勞工處處長作自願登記。在一九七 七年底,指定行業共有二十三種,登記之學徒共3,171名,其中1,189名係根據該 條例作自願登記。政府計劃在一九七八年再指定五種行業俾能訓練更多學徒。

勞工處的學徒訓練科負責執行該條例,其職責包括:向僱主提供僱用和訓練 學徒的意見及協助;確保學徒接受妥善訓練;調解有關學徒合約引起的糾紛及 與工業學院合作,確保學徒獲得所需的工業教育。

理工學院和各工業學院皆設有學徒訓練課程,通常屬日間部份時間給假上課 制,理工學院的課程屬技術員程度,工業學院的則主要為技工程度。

在職先修和職業訓練方面,政府和志願福利機構辦有多個中心,訓練技術、 商業和飲食業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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