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7 — Page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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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一九五三年設立的地方法院,負責審訊牽涉款項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價 值1萬5千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和裁判司移交來的刑事案件。此外亦審裁有 關差餉、印花、租務糾紛、勞資糾紛的上訴案件,以及處理有關扣押動產抵償 欠租條例和勞工賠償條例的一般案件。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一位 法官獨自處理,所判刑期不得超過七年。

香港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審裁權和英國高等法庭相似,同時亦有權審裁 有關精神病、破產和公司清盤等案件。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則由原訟庭按察司 會同陪審員七人審訊。一九七五至七七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見附錄 卅二。

香港最高的法庭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由首席按察司及兩位上訴庭按察司組 成。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或地方法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最高法院上訴法庭 聆訊。該庭的審裁權大致上與英國上訴法庭相似。上訴者如不服最高法院上訴 法庭的判決,可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再提出上訴。

勞資審裁處的作用是輔助勞工處勞資關係服務,使牽涉僱傭契約的個別金 錢聲請能迅速解決。

土地審裁處負責裁定所有關於土地補償的法定聲請,其審裁範圍包括根據集 體運輸(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提出的聲請。該條例是為集體運輸鐵路用 地的特別需要而制訂的。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規定成立審裁處,處理不超過3千元的錢債糾紛,審裁 程序簡單而不拘形式,而且不准由律師代表。目前香港及九龍各有一個小額錢 債審裁處。

法律援助

凡在香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和地方法院審訊的刑事案 件、民事案件和上訴案件,都可獲得法律援助。申請人如能通過規定的經濟能 力測驗並有提出訴訟的-

份理由,即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分兩種:其一是申請人不必支付訴訟費;其二是由申請人分擔訴訟 費,數額多少按照其經濟狀況而定,這筆費用通常可按月攤還。

法律援助計劃的施行

法律援助署署長領導下,與署内法律專業人員及屬下各職員共同負責執行法 律援助計劃。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是受香港法例第九一章法律援助條例及其下 各項規例所管轄,而刑事訴訟則受香港法例第二二一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 所管轄。一旦批准給予法律援助,有關案件即交由私人執業律師或該署的法律 專業人員辦理。

民事法律援助計劃

大部份的民事訴訟及上訴均可獲得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合法律援助署署長相 信其案件有勝訴的機會,並證實其每月可供使用的入息不超過一千元,而可供 使用的資金不超過一萬元,始可獲得法律援助。在計算可供使用的入息及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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