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7 — Page 142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9

社會福利

福社

新會

一九七七年內,政府全面檢討本港的社會保障及福利服務,在十月發表康復服 務白皮書,又在十一月發表三個綠皮書,分別就社會保障的發展、老人服務及 青少年個人輔導社會工作提出建議。

康復服務白皮書宣佈未來十年的發展計劃,預計從現在到一九八五至八六年 的建設工程支出達1億2,600 萬元,經常支出則由一九七七至七八年度的1億 2,100 萬元增至一九八五至八六年度的2億3,200 萬元,為弱能人士提供康復 及護理服務的人員須增加一倍以上。由於擴展計劃須由數個政府部門負責,並 由志願團體參與,因此成立了康復服務發展協調委員會,統籌各項計劃的實 施。

當局在一九七七年初檢討本港的社會保障制度,結果認為公共援助計劃相當 妥善,而且適合本港的需求。但社會保障發展計劃綠皮書提出若干項擴大範圍 及修改的建議,其中包括對迫於無奈須依賴公共援助超過十八個月的人士增加 補助金,使他們能夠添置用必需品,一個家庭每月可獲補助金200元,獨身 人士則可領取100元;年齡在60歲以上,領取公共援助但未有資格領取不計 入息的老弱津貼(已改名為「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的人士,每月應獲補助 金100元;領取高齡津貼的最低年齡限制應由75歲降至70歲。綠皮書還另外提 出兩個建議,即高齡及傷殘津貼的範圍應包括住院人士;沒有資格領取傷殘津 貼,但因疾病或體弱而最少十八個月不能工作的人士亦應獲得津貼。這三種津 貼與不計入息的公共援助計劃不同,故歸入福利津貼計劃項下,以資識別

綠皮書亦建議成立上訴委員會,使不滿社會福利署處理社會保障現金援助時 所決定的人士可以提出申訴。

到目前為止,香港的社會保障計劃均不須供款,一切經費由公帑支付,其他 福利則由僱主依照法例規定或自願提供。但對於維持家計者因傷病或死亡致長 期不能工作,因而陷入困境的人士,假如其收入高於公共援助計劃規定的數 目,或未能符合某一類應受援助人士的資格,則現有的社會保障計劃便無甚幫 助。由於預料僱主可能願意在這方面作更積極的貢獻,社會保障發展計劃綠皮 書建議設立一項由中央管理的半自願供款性的僱員傷病人壽保險計劃。計劃的 目的,是對因病輟工超過僱傭條例規定的最多36天有薪病假的人士,按月給予 補助;對未足60歲而去世的僱員,則一次過發給一筆款項予其遺屬。其他福利 金的分發則根據保險公司的意見而定。僱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這計劃,如僱 員決定參加,僱主亦須供款,除非早已立約豁免則當別論。這項計劃的進一步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