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7 — Page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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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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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田土註冊處登記的文件共有110,936份,一九七七年則達133,638 份。增加率達20.5%。關於此等文件過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 錄廿九。年底,田土註冊處紀錄在案的業主共有321,822人,比七六年增加 22,346 人,其中有些是獨自擁有數項物業的人士,不過大部份均屬分層業主或 共同業主。

市區重建和環境改善計劃

本年內,市區重建試辦計劃包括重建香港一處較古舊地區之工程、收回物業措 施以及興建一條連接荷李活道及皇后大道中之新路等各項工程經已完成。年 內,共售出五幅空地,得款共8,115 萬元。興建道路及排水系統之最後一期工 程已於十月動工,預料一九七八年末期可以完成。當局現仍繼續清拆物業和徙 置原有居民之計劃,到一九七八年初當可完成。

政府繼續在人口稠密的西區、灣仔和油蔴地等區進行收回土地,以作空地、 政府、各類機構和社區用途。在一九七六至七七財政年度,有31宗物業經由協 議方式以1,630萬元收回。此外,估計政府在收回其他9宗物業時約已支付360 萬元補償費。年中,政府為了在西營盤第一街及第二街進行香港房屋協會之市 區改善計劃,已收回36幅私家地段。

根據城市設計條例所發出及批准之分區大綱草圖內劃定以供闢作空地、及作 政府、各類機構及社團用途之私人地段,除獲城市設計委員會許可外,不得予 以重建。倘業主不獲該委員會准許重建,則業主若有意回物業者,可逕與地 政測量處洽商以現金補償方式交回物業問題。同樣,政府亦願意與經已公佈之 城市設計圖上指定作公共用途之土地之業主洽商,而業主毋須先經過城市設計 條例批准程序。

收回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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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實行公共工程計劃,政府往往不得不在市區及新界收回私人物業。實行新市 鎮發展計劃尤其需要收回大量耕地。收回土地可循洽商方式進行,或由政府根 據收回官地條例以強制方式進行,如屬私人物業而因興建地下鐵路而須收回 則可根據集體運輸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予以收回。若雙方對補償 款額未能達成協議,則根據該兩項條例規定可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該處乃於 一九七五年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正式成立。

正如上面所述,供發展新界新市鎮用之大量土地由業主以換地方式交回政 府,以換取在新發展地區發展之權利。

政府根據更改街道條例及填海工程條例的規定,得以進行可能影响及私人物 業及私人利益之公共建築工程計劃。該等條例並規定雙方對補償問題未能達 成協議,可提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在一九七六至七七財政年度,政府為了在市區收回土地及樓宇以便進行建築 計劃,共付出 1,500萬元補償金。此等計劃並不包括市區重建及環境改善計劃 之收回土地工作在內。政府收回大約46.5公頃之私人土地,以便在新界進行新 市鎮設計工作及各項建築工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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