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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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當局制定法例管制住宅樓宇租金以及一九七二至七三年間地價的冒 升,以致住宅樓宇的租金收入大都不足以支付重批官契時規定每年應攤繳的地 價(根據舊官契期滿時的土地市價評定)。因此,政府於一九七五年九月決定, 暫時將業主每年實際須攤付的地價定為該有關物業每年淨收益的70%左右。該 暫時措施的期限將於一九七八年予以檢討,期限屆滿後,業主便要如常繳足應 攤付的地價。
田土註册處
註冊總署轄下的田土註冊處負責官契的簽發、續期、更改和註銷等事宜。 有關港島、九龍、新九龍(少數地區除外)及新界較繁盛地區的土地買賣紀錄 都存放於田土註冊處。至於新界其他地區及屬於例外情形的少數新九龍地區的 土地買賣紀錄,則存放於新界民政署轄下的各理民府田土註冊處。
田土註冊處的職務包括登記有關土地的一切文件,釐訂和登記有關拍賣、 批租和交換官地的條件,批發官契給礦場,並就一般土地問題向政府提供法律 上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田上註冊處於一九七五年初增添一項責任,就是要確保承批人遵守官契所 載的規約。該處的助理註冊主任經常都外出視察若干類樓宇,如發現有違約情 事,則採取步驟加以糾正或將官契修改,在此等情形下,承批人通常須繳付一 筆補地價費用。
田土登記條例規定,凡根據該條例登記的文件,均須依照登記日期先後而 決定處理次序。一切未經登記的契約文件(已繳付高額地租的真正租約,期限 不超過三年者除外 ),如果後來有真正付出款項的承購人或承押人,就會變成 無效。因此,登記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
一九七五年田土註冊處登記的文件共有92,138份,本年有110,936份,增加 率達 20.4%。關於此等文件過去數年來的統計和比較數字,詳載於附錄廿九。年 底時田土註冊處紀錄在案的業主共有299,476人,比去年增加20,411人,其中 有些獨自擁有數項物業,不過大部份均屬分層業主或共同業主。
市區重建和環境改善計劃
政府於本年內會經用洽商及收回土地辦法,在市區重建試辦計劃的地區內 收回物業約50宗,幾乎已完成計劃中之收回物業措施。連接荷李活道及皇后大 道中的一條新路已於三月施工,預料可於一九七七年後期完成。本年內在試辦 計劃地區內售出四幅空地,得款共2,580萬元。此外,當局亦已擬定完成清拆 物業和置原有居民的辦法,以便於一九七七年初進行公共工程及出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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