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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三
在財政方面,香港幾乎享有完全自主權,掌管財政的最高機構是立法局, 但若干重要事務的決策,例如貨幣和銀行業務,仍須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 臣批准。
香港在財政上是自給自足的,而且能分担為數頗鉅的維持駐軍所需費用。根據 一項由一九七一年四月起至一九七六年三月止為期五年的協定,香港的防衞負 担,包括實物和金錢在內,約達4千萬鎊。其中約有2,800萬鎊用於在本港的 建設工程和屋宇保養。這些屋宇,於英國政府不再需用時,將交還香港政府。 至於施工方面,則由工務司署代英國環境部負責辦理。新的防衞費用協定將由 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經由市政事務署來執行工作的市政局,在本身的工作範圍內,可自行編製 財政預算,決定那些工作應獲優先撥款進行。這些工作所需的經費,主要來自 撥與市政局的差餉,部份則來自該局提供服務與設施的有關收入,其中多為牌 費和其他收費。
房屋委員會負責發展和管理所有公共房屋,但實際的執行機構則為房屋 署。建屋的財政來源,主要為政府發展貸款基金的貸款和租金收入,土地則由 政府以遠低於市值的價格撥給。該委員會並負責管制僭建寮屋,遷徙寮屋居民 以便空出土地作發展用途,和設立安置區等。上述工作所需經費和管理以前新 區房屋所引致的虧損,都由公帑支付。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第一個財政年度內,香港政府的收支出現輕微赤字。 其後,除一九五九至六○年度和一九六五至六六年度分別出現赤字4,500 萬元 和1億3,700萬元外,截至一九七三至七四年為止的各年度均有盈餘,其中有 數目相當龐大的,歷年一直加以累積。香港每年的非經常開支均由當年收入項 下支付,僅有一小部份依賴借款。在此情形下,尙有盈餘累積,成就可謂不 小。近年來,每年的非經常支出均有增加。一九七四至七五年度,總數達18億
元。
香港能有如此可觀的成就,主要由於早期人口激增,推動經濟發展,使政 府無須大幅度提高稅率亦能增加稅收和其他方面的收入。政府收入由一九五一 至五二年度的3億900萬元,增至一九七四至七五年度的58億7,500萬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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