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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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按察司1位,副按察司10位,地方法官13位,裁判司43位,租務法庭庭長
2位,勞資審裁專員3位和土地審裁處處長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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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司處理的刑事訴訟案件,範圍很廣,由可以提出公訴罪名以至可以引 用簡易程序治罪的都有。但在可以提出公訴的罪名方面,裁判司所能的刑 罰,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每罪最高僅能判監禁兩年或罰款2千元。如同時 對兩個或以上的罪名判處刑罰,監禁期限總計亦不得超過三年。如案情嚴重, 裁判司可作初級偵訊,然後決定應否轉解高等法院審訊。如律政司要求,裁判 司亦須將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本港的死因裁判法庭設於九龍。
一九五三年設立的地方法院,負責審訊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價值1萬 5千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以及由裁判司移交的刑事案件。此外,並聆訊有 關差餉、印花和租務等事件的上訴,以及處理和扣押動產抵償欠租條例和勞工 賠償條例有關的一般案件,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法官一人獨自處 理,但所判刑期不得超過七年。
香港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權和英國高等法庭相似。高等法院有權裁判有關 精神病、破產和清盤等事項。案情嚴重的刑事案件,則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 員七人聆訊。一九七三至七五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具見附錄卅二。
香港最高的法庭是合議庭,由按察司指派兩位或三位高等法院法官組成, 在有需要時開庭。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合議庭聆訊, 按察司通常都親自主持。合議庭的裁判權大致上與英國上訴法庭相似。上訴者 如不服合議庭的判決,可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
一九七五年內,當局仍續對有關司法機關的事務進行檢討。於十月發表的 一九七五年高等法院法案擬將高等法院改組,分為高級法院,和一永久性的上 訴法庭。
一九七五年小額錢債審裁處法案成立一審裁處,處理不超過3千元的錢債 糾紛。程序如勞資審裁處所採用的一樣,簡單而不拘形式,而且不准由律師代 表。
法律援助
香港的法律援助計劃,是由法律援助處經管。該計劃範圍頗大,在某些法 庭審訊的刑事案件和大多數種類的民事案件都可獲得法律援助。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是申請人得通過刑事案法律援助 規條所定的合理而寬大的經濟能力測驗,和法律援助處處長認為在公正原則上 應給予援助。這類案件包括在高等法院法官和陪審員審訊的公訴;在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