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2 — Page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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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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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利稅及利息稅。物業稅按照土地及樓宇之應課差餉租值徵收 ,但業主全部自用之樓宇及土地及在新界者,則可豁免課稅。 物業稅由繳納差餉者負責繳納,如該人並非業主,則可從租金 或屬於業主之款項,扣還代繳之物業稅。凡在香港收取利息者 ,皆須繳付利息税。當借方付出利息時,須按照法例將利息税 扣除,並於三日內繳交政府。股票之股息乃由溢利派發,而湓 利則經已課稅,故股息毋須再予徵稅。至於薪俸稅及溢利税, 則由稅務局直接評定徵收。

各項課稅皆有標準稅率,惟薪俸稅則有個人免稅額之扣除 ,及滑準計算法之漸增稅率。在租金收益方面,如所收租金為 一九四一年所訂立之標準值,則所納之物業稅,可予減半。 此外,如居民不欲分別課稅,則可選擇個人入息之評稅辦法。 依此辦法,除股息外,納稅人在香港之總入息,將個人免稅額 及其他經已納稅之入息扣除,其餘之數,即依薪俸稅滑準法計 算徵收。

————目前個人免稅額為:納稅人本人七千元,妻室七千元,第 一至第二名兒女每名二千元,第三至第六名兒女每名一千元, 第七至第九名兒女每名五百元。兒女免稅額,最高為九千五百 元。此外,納稅人之人壽保險費亦可作為免稅額,但以不超過 保險額十分之一,或其入息七千元以外之數目六分之一為準。 居住於香港而依賴納稅人生活之父母,可獲免稅額二千元,有 工作之妻室免稅額為三千元。薪俸稅之準法計算為最初應課 稅之五千元,須繳付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其後每五千元多繳 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直至五萬五千元之時,則為百分之三十 。此為最高稅率,但所繳付之薪俸稅或個人入息稅,不得超過 其總收入百分之十五。此外,較低入息人士,可獲得最高三千 六百元之額外免稅額。

根據一九七二至七三年度預算,入息及利得稅收共計十億 一千九百萬元。

去世者在香港遺下之產業,須繳遺產稅。自一九七二年四 月一日開始,價值在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間之遺產,徵稅百分 之五;超過一百萬元者,徵收百分之十五。二十萬元以下之遺 產,可獲免稅。截至一九七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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