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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公佈,並用作為每季調整低級公務員(第一薪級)之一部分薪 俸之根據。

工人之工作時數與服務條件,本由工廠與工業經營條例所 管制。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一日政府將此法例修訂,實施分期遞 減女工與年齡十六至十七歲青年工人之工作時數。至一九七一 年十二月一日,工人之工作時數減至每天八小時,每週四十八 小時。此項辦法,已全部順利實施。此外,並已訂定法例限制 逾時工作,及給予女王與青年工人每週之休假。

十四至十五歲之青年工人每日得工作八小時,但於繼續工 作五小時後,必須獲得一小時休息。十四歲以下之兒童不得厠 身工業操作。而女工與青年工人更不得在夜間或地面下工作。 工廠與工業經營條例規定,凡在地面下或隧道工作之工人,須 於就業前,作體格檢驗,而年齡在廿一歲以下者,更須按期檢 驗健康。

一一九七〇年,由於勞工缺乏,有數家規模宏大,並能符合 嚴格規定之棉紡工廠,獲准於夜間僱用女工。此項特許在一九 七一年已加以檢討,並准予延期一年,而於一九七二年初,將 再行檢討。

男工之工作時數,在法律上並無限制。故男工大多每日工 作八至十小時。惟政府與應用西方制度管理之工廠工人則皆工 作八小時。自一九五九年開始實施管制女工之工作時數後,在 各該工廠內之男工時數,亦因而減少。據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一 日之統計,有棉紡與絲織工廠三十九家,採用每日三班,每班 八小時制,棉織工廠則採用兩班或三班制。據估計有男工四萬 六千七百六十七名,與女工五萬一千四百五十一名,每日工作 八小時。本港工業界之習慣,通常給予各工人每日一小時之休

息。

勞工僱傭(有薪假期與病假津貼)法例,規定每年各勞工 須有六日大致有薪假期及十二日半薪病假。

依據一九七一年三月一日生效之一九七○年有税商品(酒 類)法例,在註冊廠場,兒童未滿十四歲者,不得工作,而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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