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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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截至一九七一年底,香港政府由於施行此項計劃,結果已 成為一百二十萬人,亦即人口百分之三十之業主。
對於有資格獲得徙置人士之分類,已順序詳載於一九六四 年「管制權宜住所居民,徙置及政府廉租屋政策檢討」之白皮 書內。其後此等分類,再由房屋問題委員會建議,予以修訂。 本年內,獲得徙置(或因住所過擠,而獲得安置)之分類及其 人數,分列如下:
第一類:(甲)火災與天災難民,如有居住空額安置者,
七千五百九十八人。
-(乙)由社會福利署長保薦,作體恤徙置者,四
千五百零二人。
第二類:宣佈為危險木屋之居民,五百八十六人。
第三類:危樓及根據拆卸屋宇(重新發展地基)法例而拆
卸之屋宇居民八千三百七十九人。
第四類:木屋居民,在有執照或重建地區,或官地上搭置
權宜建築物之居民,二萬三千五百七十二人。~
第五類:收回重用執照地區居民,三千六百六十七人。 第六類:在新區大厦過度擠迫之居民,二千一百四十三人。 第七類:居住於路旁權宜建築物者,無。
新區大厦十年前之設計,已於一九六四年棄置不用,而代. 之以新設計。最初,新區大廈樓宇僅有八層,其後增至十六層 ,且與舊式大厦,基本有不同之處。新型大厦每層之入口經由 中央走廊,不若舊式者須經外面之公共露台,此設計使每一單 位有其私用露台。至於其他之改良,包括有垃圾槽,住屋內之 電力與電燈裝置(在舊式大廈,此等裝置概由住戶自理),在 十六層大厦裝有升降機,及以私用廁所與水管代替以前之公共 廁所與浴室。在興建中之大厦,房間之面積,更予增大,以符 合房屋問題委員會之建議,使每成人可有面積三十五方呎。一 九七一年底,徙置事務署管理之各型大厦,共有五百零六座, 並有居民一百一十四萬七千八百六十人,其居住於新型大厦者
,佔百分之五十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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