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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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續約之標準計算,並可一次過繳款,或分三年期繳款,另 加百分之十之利息,第二個辦法為以重新評訂之地,代替地 價,並在新約期間,逐年繳交,原約之租用餘期價值,在此兩 辦法中,亦將計入。
第四種方法為顧及未將地段盡量發展,而又不擬將屋宇重 建之承租人,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可用低於市價之地稅續約, 惟須同意訂立契約將地段之發展,保持續約時之限度。承租人 以後如欲將該地段發展,則只須繳付適當費用,將契約修訂。
香港之土地需求,有增無已,將來之擴展,勢必在新界進 行。因此經已擬就,或籌劃土地發展大綱,準備在最適合工業 與屋宇建設之地區,興建新市鎮,及擴展現有之市鎮。此等新 市鎭包括有荃灣、葵涌、青山及沙田,至於元朗、大埔與石湖 墟之發展,則以現有之市鎮為基礎。
在發展地區中,有大部分地段為租約耕地及鄉村建築地 段,此等地段必須交回,或由政府收回,方能進行發展工作, 為鼓勵各承租人將地段交回起見,政府經已擬定一項交換地段 辦法。通常舊建築地可以一對一呎原則交換新建築地而耕地 則以五方呎換二方呎之新建築地,且承租人亦需補收回地與 新批地之價值差額。在急於發展地區,承租人可申請交換地 段,如政府必須收回地段以作發展用途,則將向承租人提供, 交換任何發展區地段,且於有地時,即可移交,如承租人接納 此項條件,則將放棄其依據官地收回法例所規定之補償權。有 關交換地段,政府所發給之特權書(有甲與乙種之分),且 可以轉讓,此項制度不僅為各業主所接納,而且可減輕政府現 金補償之負担。
土地出售
本年土地發展,續趨興旺,且集中於非工業用地。政府方 面,亦繼續按照計劃,將土地出售,而地價亦日漸上升,新發 展區之成交地價,遠較以前為高,尤其是以九龍廣播道一區為 然。此外,在九龍之舊地區例如油麻地區,有甚多面積狹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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