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1 — Page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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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住屋

需清繳全部欠款。

近年來,有甚多七十五年契約已屆期滿,其中有多宗為不 能續約者,不過,如該等地段並非有公共用途,政府之政策仍 為願與舊承租人,另訂新租約,其地價將為當時市價減去建築 物之價值。在未發展土地上建有戰前樓宇的承租人,如不願補 繳地價重新發展其物業時,仍可由一九六八年起計,保留地段 五年,惟須繳付相等於房屋純入息之年租,在五年期滿後,則 可根據當時地價另訂新約。

在過去,有等由多個業主擁有不能續約之地段,當其租約 期滿時,業主不能一致同意政府新租約條件,則發生困難。惟 一九七○年訂立之地稅與地價(分配)法例,可使政府就此情 形採取行動,如各業主不能獲一致協議時,則該地段可由政府 之法定司庫承租,並將收益分配與各前業主,此種交涉與程 序,甚為複雜,嘗有一宗作為試辦性之地段重批案,直至本年 底,仍未解决。

—七十五年期租約,其滿期者,日漸增加,故政府發表一 項綜合聲明,將續約條件公佈。此項聲明將地段分為兩類,第 一類為新界地段,包括在理民府登記之新九龍地產測量區地 段,第二類為港島,九龍與新九龍區地段,及在維多利亞田土 註冊處登記之新界新批地段。

第一類地段之續約,將以立法方式進行,並由一九七三年 首期屆滿,開始生效,地稅則保持不變。第二類地段之續約, 可引用租約內所載之法定選擇權,或用政府提議四種方法之 一,進行續約,七十五年期租約規定承租人有權續約,惟地租 須重行審評,該地租將為在續約時之公平價格。

除法定選擇權外,政府所提議之第一種方法為承租人可於 租約期滿時,申請續約,並可一次過繳付新訂地租之本金數 值,以代替每年繳付。

第二與第三方法乃針對擬續約之承租人,將其尚有少於二 十年租用期租約取銷,而以兩個折衷辦法,另訂不可續約之 新約,且將其租用餘期併入。第一個辦法為地價以七十五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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