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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與住屋

香港之土地全部屬於政府所有。在開埠初期,官契租約之 租用期有七十五年,九十九年,及九百九十九年三種。現在, 除在新界外,官契租約均為七十五年期,但通常可照重估地税 續約七十五年。新界之官契,一般為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 計,九十九年減去三天之租用期,即至與中國所訂租約期滿前 三天終止。-

工務司負責管理港島與九龍之土地,同時並為建築物主管 及城市設計委員會之主席,其管理區域亦包括新界一部分,即 由界限街至九龍山麓之新九龍區,至於其餘之新界土地,則由 新界民政司管理,所有官地租約及私人土地交易,若屬於港島 與九龍者,則在註冊總署登記,其屬於新界者(除部分地段 外,則在理民府登記,新界之内地段大多位於新九龍之建築區 內,其契約(除少數外)均在註冊總署,有紀錄在案。有關發 展與使用土地之主要法律皆詳載於建築物法例,城市設計法例 及新界法例内。

政府之基本政策為以公開拍賣方式,將官地契約出售,以 供工商業及住宅之用,拍賣投得者需立刻繳付底價之一部分, 其餘之則於短期內清繳,但工業用地則可分期付款。一九六 九年,對於中區高昂地價,其底價為一千萬元或以上者,付欸 辦法則改為分十年按年繳交無需付息,惟在同年中,此辦法 再有修訂,即於拍賣投得後一個月內先繳成交價百分之十, 其餘之,及年息百分之十,將分十年繳付。用於屋宇計劃, 公用事業,學校,診療所,及慈善用途之土地,政府是用私人 契約撥出,至於地價多寡,則差甚大,可由免費撥給非牟利 學校,以至照市價,及分期付款辦法,租給公用事業機構。

為協助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工業用地之業主,政府特提供 一項附有條件之優待辦法,准許該業主將建築物分租,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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