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0 — Page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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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財政制度

雖然本港在貨幣及銀行業務方面的一些重大决定,必須外 交及聯邦事務部的批准,但本港在其他的財政事務方面則有完 全的自主權,而最高的財政當局便是立法局。

除了對外防務經費之外(本港亦負担此費用之一部份), ,本港在財務上是自給自足的。防務經費方面本港負担額規 定在四年防務經費安排裡面,而這項安排是于一九六七年到六 八年間初設的。香港每年負担防務經常費三百九十二萬五千英 鎊,四年期的軍方資本工程計劃內,香港負担的數目是二百四 十萬英鎊。同時關於英軍物業,原本由英國的公共建築及工程 部負責,但現在維持保養及有關支出,已由本港政府工務局 接管辦理。

除了有相當獨立性的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之外,再也沒有 財政獨立的附屬機構,有如英國及其他聯邦領土的地方機構那 樣。因此本港的税收及支出,就是全部的公共收入和支出,不 過其他官方基金的收支却是另有帳目的。

戰後本港的第一個財政年度中,曾經出現了小小的赤字。 此後,在一九五九年到六〇年,及一九六五年到一九六六年, 也分别出現赤字四千五百萬元及一億三千七百萬元。除了以上 三年之外,其餘各年份的財政皆有盈餘,有些盈餘數目還相當 大。過去四年的收支情况附列在附錄九中。戰後本港所面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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