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屋宇
127
准一千六百五十一宗貸款申請,涉及五千一百二十萬元,而去 年此項貸款則為三千三百一十萬元。
木
屋
在官地上建木屋,照定義均為非法,但在一九六四年舉行 調查及登記木屋時,經已存在的木屋,則其可獲承認為權宜住 所。當此等木屋所在土地需要發展時,則須清除,而居民則獲 徙置至新區住所。不獲承認為權宜住所的非法木屋及權宜住所 的非法擴建部份,則須受到拆除,對於真正無家可歸的人,可 向徙置事務署申請,進入該處的安置區搭木屋居住,只需支付 甚微的牌費。
木屋區的人口繼續逐漸減少,在一九七零年底估計共有三 十五萬八千二百五十四人,一九六五年四月則有四十六萬三千 人。在今年獲許在安置區搭木屋居住者為數二千零六十六人, 在十二月底,安置區的人口共有三萬四千七百一十一人。
徙置事務處的聯絡人員與木屋居民保持密切接觸,在必要 時可為他們安排進行小規模的公共工程。
新界方面防止非法木屋興建的問題,是由新界民政署負責 ,但在荃灣此項工作已轉由徙置事務處負責。對於交通較為方 便的地區,新界理民府及徙置事務處寮仔部經常派員巡視,以 防止新的非法木屋興建,對於一些接近道路、發展地區及易於 發生水災的土地,絕對不容許新的非法木屋興建,但有些較為 偏僻的地區,則在獲得理民府的批准之後,可設立臨時性的建 築物。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