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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屋宇

方面接受賠償。但這類協議須得民政司批准。在一九七零年中

·依照此項規定而獲得證明的協議總數為三百二十項。

一九五三年的修訂法例亦規定,設立兩個隸屬民政司署的 租務調查處,一個在港島,一個在九龍,目的在於協助執行業 主和住客條例。其主要工作是給租務法庭提供有關豁免令訴訟 程序的事實資料,以及那些被建築事務主任宣佈為危樓的資料 。因為危樓業主亦可能涉及賠償問題。它們亦提供一般的指導 及對租務事項的援助。-

在今年,就業主和住客條例作進一步的修訂在研究中。

有關戰後的樓宇的租務限制,最先是一九五二年租務(延 期)條例給一些住客以有限的租住保障,他們通過口頭訂租約 ,但曾交付建築費或「鞋金」。在一九六三年,此條例租用保 障期限由三年期延至五年。惟在此時,住戶要交建築費或鞋金 的情形已不再流行。由於在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初租金增 二 加極高,故實施「租約(終止租約通知)條例」規定業主必須

提早六個月通知,才能終止租約。

影响戰後住宅樓宇最廣泛的法例就是一九六三年的加租管 制(住宅樓宇)條例,此項法例的制定基本上是管制加租,並 提供租住權之保障措施,由於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六年新建的 樓宇供應增加,屋宇問題趨緩和,租金得以穩定。而此條例乃 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停止生效。在此後三年裡,情勢仍然 十分平靜,在一九六七年騷動之後,隨著信心的恢復及對樓宇 需求的不斷增加,至一九六九年底,租金急遽上漲。在攷慮此 種形勢的同時,一九七零年一月採取一項暫時性措施,以便「 凍結」租金,接着在六月便制定一九七零年加租管制(住宅樓 宇)條例。

此項條例極其緊密地遵循一九六三年條例的規定,對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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