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0 — Page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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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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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利益起見,一定須將之拆除,或是使之變為安全。今年在港 島西區和中區共封閉和拆除了一百二十四座樓宇,使得五千六 百零八人遷出,而在一九六九年,封閉和拆除的樓宇計一百六 十四座,使得七千三百三十七人他遷。這個可喜的下降趨勢, 反映出危樓科在七年前成立以來,已徹底設法處理條件差劣的 戰前建築物,因為在比較古舊的市區,幾乎到處都有戰前的樓 宇。危樓科今年間共發出四百五十五份通告,通知戰前樓宇的 業主修理其樓宇。

在今年間,屋宇則例部從公私方面計收到六百八十四份投 訴信件,要求調查私人樓宇作非法改建及更換用途,在調查時 ,優先處理可能危及性命的案件。今年總共發出二千一百八十 四份法令通告,是關乎樓宇者。此外,為了阻遏在新建樓宇的 非法改建,今年實施一項管理制度,在新建樓宇入伙後不久, 隨即加以檢查。

租金管制

管制租金和提供租期保障的法例在戰後即予訂立,在一九 四七年,此法例併入業主和住客條例內。該條例適用於住宅樓 宇和商業樓宇,根據戰前樓租水平,對租金加以管制,但對於 新建和實際上是重建的樓宇則不加以管制。隨着一九五三年一 項修訂,住宅樓宇獲准的加租額達標準租金之百份五十五,商 業樓宇獲准的加租額達標準租金百份之一百五十,自後樓宇租 金一直保持在這個水平。

業主和住客條例規定,有意重新發展的樓宇可豁免管制。 樓宇豁免管制令是由總督根據租務法庭建議而發出,如遇上訴 時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命令。給失去住所的住客賠償,這幾乎是 一個不變的條件。在一九七零年,這樣的命令經批准而頒下的 多達一百零一份,受影响的樓宇二百九十座。一九六八年的修 訂條例規定,住客可與業主協議交出所居住的樓宇,而從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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